中评社北京1月20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网站报道,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监察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了监察机关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的条件和程序,这是“法法衔接”的题中之义,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精神。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查调查人员对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内涵理解得还不深入、适用得还不熟练。要使该制度价值得到最大程度发挥,笔者认为需要遵循三个路径。
遵循制度适用的程序基础,依法全面告知
监察机关作为审查调查程序的主体,要履行好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告知义务,全面阐释制度内涵,固定好告知的书面形式,以确保实质性告知。
全面阐释制度内涵。审查调查人员要通过全面告知,使被审查调查人明白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确保被审查调查人在明知、自愿的情况下作出选择。因此,内容上除了告知监察法第三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具体规定外,还要重点阐释什么是“认罪”、什么是“认罚”,以及“从宽”的具体涵义。
固定好告知的书面形式。告知内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如实反映告知过程,体现对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这一权利的充分保障。
遵循制度适用的实体要义,开展思想教育
思想政治工作是审查调查的灵魂。实践中,除少数主动投案者主动认罪认罚外,大部分案件还需要审查调查人员通过细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引导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
思想教育要全面深入。立足全面从严治党大局,充分掌握政策法规适用的原则性、导向性,准确把握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同时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的成长经历、工作履历有的放矢,结合其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旁敲侧击,从其心理最薄弱处突破。还要突出思想教育的特性,要阐明认罪认罚是独立的、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不是泛泛意义上的坦白从宽,也不是一般认知上的自首;是一项集实体和程序于一体的综合性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不是单纯的刑事政策或者诉讼程序。向被审查调查人讲清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幅度的因素体现在被审查调查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上,体现在认罪认罚的阶段上,体现在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上等。在此基础上,阐明刑罚评价的价值导向是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进而激励审查调查对象尽早尽快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