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违背被审查调查人意愿,强迫其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对移送起诉前认罪认罚的,重点审查在纪委监委审查调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监察机关在对被审查调查人开展思想教育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为了达到被审查调查人认罪悔罪的目的而采取违规的手段和方法,使被审查调查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认罪认罚。当然,在正面教育的过程中往往需要使用一些谈话策略,这是敦促被审查调查人放下思想包袱,抛弃侥幸心理,提高思想认识的重要方法和必要手段,但绝不能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违规手段。
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审查调查阶段的认罚是概括的认罚,具体的认罚后果要在后续的司法环节才能产生,监察机关只能将认罪认罚后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告知被审查调查人,但不能向被审查调查人作出任何具体的从宽承诺。既不能对是否在移送审查起诉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作出承诺,更不能对刑罚种类、刑罚幅度、具体刑罚及其执行方式作出承诺,以防止诱供行为的发生。
遵循制度适用的司法要求,保障质量效果
监察机关对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案件应当注重后续的司法要求,避免被审查调查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不认罪不认罚,从而影响从宽处罚建议的效力和公信力。
首先,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把握原则性,正确理解“可以提出”的立法导向。“可以提出”不是“当然提出”“必须提出”,监察机关既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要从政治和全局出发综合分析研判,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其次,提出从宽处罚建议要注重证据完整性。认罪认罚可以有效降低取证难度,但决不能降低证明标准。监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仍然要坚持法定证明标准,要根据被审查调查人认罪、认罚的情况,固定好定罪、量刑的证据,确保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相互关联,全案证据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夯实监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的事实和证据基础,避免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出现翻供、非法证据排除等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