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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安法 或终身不得参选及担任公职
http://www.CRNTT.com   2020-07-02 12:53:06


  中评社香港7月2日电/据大公报报道,香港国安法第35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丧失参选或担任议员、官员等任何公职的资格,但未提及期限。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国安法针对的是四类极严重罪行,故危害国家安全而被法院定罪者,有机会终身丧失参选或担任公职的资格。至于反对国安法可否参选立法会,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回应说,拥护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区是对参选者的法定要求,选举主任到时会依法处理参选者是否符合资格的问题。

  林郑月娥表示,香港国安法并非仅针对内部,国际间一些复杂情况,并非香港自身能看到和处理,但这些特别情况出现的机会极小,订立该条文是为万无一失。该条文亦避免基本法第18(4)条所规定的更严厉措施出现,从而按香港国安法的机制尽早处理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须报中央政府批准的机制,更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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