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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岛:国安立法无违“两制” 港启大治新时代
http://www.CRNTT.com   2020-07-01 09:12:45


 
  此外,除了上述的四项罪行,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及经济犯罪等,都不在《港区国安法》的范围内,由香港原来的法律处理。换言之,受此法律影响的人极为有限。

  订明指派法官程序 司法可独立

  在执法方面,该法规定由香港的执法机构负责,警队将设专门部门处理,中央在港设立的国安公署,主要是监督、指导、协调和支持特区国安部门执行职责。该法订明中央在十分特殊的情况下,对极严重的国安案件有管辖权,而由驻港国安公署执行,不过其在何种情况下执法,法律有明确规定,包括出现“特区政府无法执行本法的严重情况”,以及“国家安全面临重大现实威胁的情况”等,发生的机会都极小。

  至于司法程序,《港区国安法》规定由特首在现任及暂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负责审理国安罪案,而特首在定出名单前,须征询特区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司法机构则有权在此名单中,指派法官在各级法院处理国安案件,可见整个程序都是要保证法官可独立审理案件,不受干预。

  此外,国安案件都会由特区律政司提出检控,维持现行的检控原则,就是律政司有权独立处理,不被其他部门和外界影响。

  对于市民的人权自由,《港区国安法》的总则第四条列明,根据《基本法》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在维护国安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言论、新闻、集会等自由,可见该法只是针对极少数人,大多数市民都不会受影响。

  整体而言,《港区国安法》在“一国”安全与“两制”原则之间取得了平衡,“一国两制”将可在香港回复稳定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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