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10月7日电/上周五,特首林郑月娥宣布政府引用《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紧急法”)订立《禁止蒙面规例》(“禁蒙面法”),禁止参加公众集会及游行时遮盖面孔,参加非法集会以及没有获得不反对通知书的游行和暴动时,亦不可蒙面。此举无疑是香港政府朝着正确方向迈进一步。
“禁蒙面法”合法性毋庸置疑
近期的游行示威中,每次都少不了有暴力分子混在其中,他们把自己包裹得密密实实,藉此逃避应受的法律制裁。推出“禁蒙面法”之后,虽然对极端核心暴力分子可能没有阻吓作用,但它至少可以让某些暴徒在以身试法之前停下来三思。最近发生的暴力犯罪以及肆意破坏行为,就是意图破坏香港的法治,所以,只要能遏止进一步的破坏行为,让暴徒为其罪行负责,任何举措均是可取的。
很明显,在公众地方以真面目示人可降低严重罪行出现的机会率。
其实,全球包括欧美的许多地方都已推出类似的法令,效用广受认同。例如在美国纽约州,早在1845年就已经推出法令。法令在许多地区都曾面临法律的挑战,然而这些挑战一般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相信也会在香港出现。
有人声称,在《基本法》的框架下,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无权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态。可是,特首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已经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她说:推行“禁蒙面法”事实上并不等于宣布香港进入紧急状况,紧急法授权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做的,是当紧急或危害公安的情况出现时,可订立任何合乎公众利益的规例以应对。
香港所发生的暴乱至目前还未能遏制。所以,立“禁蒙面法”作为一项辅助的措施,以解决目前对公共秩序的威胁,是必要的,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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