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更令人关注的是“禁蒙面法”的两项最高刑罚。戴面罩的最高刑罚为监禁12个月和罚款25000港元;在警察要求下拒绝除下面罩的最高刑罚为监禁6个月和罚款10000港元。对众多暴徒而言,两项最高刑罚均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因此可能要进一步审视。相比之下,同等罪行在加拿大的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如果当前的刑罚效用不大,那么则无可避免需要大幅提高刑罚。
尽管有人想把香港推出“禁蒙面法”一事搞得沸沸扬扬,但是,要知道此法在国际上早已是保障法治的一项工具,而且还是处理严峻情况时的一项温和举措,没什么大不了。要是“禁蒙面法”都不能奏效,那么为了止暴制乱,政府毫无疑问必须采用严刑重典。(江乐士 前刑事检控专员)
注:本文的英文原文刊登在《中国日报香港版》评论版
(来源:大公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