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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3-04-04 16:07:00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于违法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公民人格尊严,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赔礼道歉的,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检察院对办案中发现的执法信息数据采集、使用、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健全完善执法信息数据录入与审查核实机制,从源头上消除防范侵犯公民人格权的风险隐患。

  【基本案情】

  2016年,湖南省甲县公安局在补录罪犯信息时,审核不严格,操作不规范,误将志某的身份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因此失去工作,社会活动受到诸多限制。志某多次请求甲县公安局解决未果,遂于2018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甲县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甲县公安局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本人信息,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甲县人民法院以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两个案件立案,合并审理。行政诉讼案一审判决确认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违法,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志某从该信息资源库中删除。甲县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受理。二审期间,甲县公安局于2018年10月向该院提交《关于删除错录志某犯罪信息情况说明》,称自2018年1月起,已对“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等数据平台中志某的错录数据予以删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信息录入到“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没有事实依据,程序违法,由于错录的信息已被删除,故无须再判决甲县公安局限期删除,遂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甲县公安局将志某的个人信息录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行政赔偿诉讼案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判处甲县公安局赔偿志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志某认为,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完全支持,多次到当地人大等有关机关反映情况。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衡阳市人大监察司法委将该案线索转交衡阳市人民检察院。衡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并审查后,提请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调查查明,志某原户籍地为乙县某镇,乙县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恩某盗窃案中未核查其身份信息,致恩某冒用志某名字被追究刑事责任,投入甲县看守所服刑。2000年前后,湖南省监所执法管理系统启用信息化管理,甲县看守所对所内历年来羁押人员信息进行补录,工作人员按照判决书信息配对人口信息网时,发现乙县某镇只有志某的信息与罪犯恩某的信息较为相符,便认定志某为判决书上的“志某”,将其录入看守所管理系统。2016年看守所管理系统并入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志某的错录信息同步进入资源库并被公开到相应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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