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1月15日,某市住建局就王某霞所提要求作出书面回复,王某霞对该回复不服,2020年5月14日,以某市住建局应当撤销回复、重新作出答覆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市住建局履行对案涉房屋改建部分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备案的法定职责。法院审理后,以诉讼请求包含公共区域,王某霞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为解决纠纷,王某霞随后以某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发展有限公司承担未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违约责任。一审、二审均未支持其请求,再审裁定驳回后,王某霞于2021年8月26日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案件来源。广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王某霞申请监督案,经审查发现该案系“民行交叉”案件,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也并无不当。市住建局在接到王某霞投诉后,已于2019年11月责令某发展有限公司补办消防审核和验收手续,某发展有限公司已补办上述手续,但并未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备案,住建部门对未依法备案存在未依法履职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经进一步瞭解,该市市民热线2017年至2020年间接到的关于住建、城乡规划领域的投诉、举报、咨询共7000余条;该市两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受理的竣工验收备案类纠纷案件总计422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落实不到位既是当地住建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也是引发商品房买卖纠纷的重要诱因,还是人民群众向市民热线投诉的热点问题。为促进诉源治理,某市人民检察院经请示省检察院后,决定启动涉住建领域竣工验收备案专项行政检察监督。
调查核实。某市人民检察院多次走访市区两级住建部门瞭解情况,发现住建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依法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未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是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不齐全的,未严格审查便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通常约定,交付房屋的条件为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但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监管缺位,部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仍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导致一系列民事纠纷。
监督意见。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商品房开发建设企业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法及时办理消防、环保、人防工程等验收并备案,行政机关应当高效便民,加强对竣工验收的各环节监督,督促企业提高项目竣工验收效率,减少有关竣工验收的诉讼纠纷。据此,检察机关向市住建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专项检查整治;并撰写《关于涉住建领域执法规范行政检察专项监督情况的专题分析》,向市住建部门进行通报,向市委政法委报告,抄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提出解决问题的路径:一是加大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全面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排查;二是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审查工作;三是加强房地产信用管理力度;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五是进一步推进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