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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实“关键少数” 强化中介职责
http://www.CRNTT.com   2020-04-29 16:10:22


  中评社北京4月29日电/据证券日报报道,新证券法3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国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市场化进入新阶段。新法是证券领域的基本法,市场化发展意味着监管重心进一步从事前向事中、事后转移。上市公司的关键少数群体(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和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主体监管的核心对象,其表现如何对于有效市场的构建至关重要。前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有着重大影响,后者对缓解投融资两端的信息不对称不可忽缺。针对二者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的升级,是新证券法重塑我国资本市场格局中的一大亮点。

  法人违法,“大脑”难辞其咎

  中外大量公司违法实例表明,董事、高管的恣意妄为或疏于管控是主因或内因,而由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现实特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往往也难脱干系甚至就是主谋。例如媒体曾多有报道的ST慧球,公司对外违规担保达20多亿,即是由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及其关联人实施的。

  新证券法因此加大了对关键少数群体的监督约束。例如,第80条已更多涉及该群体的情况变化,作为公司应予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产生较大影响的,还被要求配合公司进行披露。又如,第44条对短线交易的规范中,董监高、持股5%以上自然人股东所受的限制,被拓展适用于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利用他人账户的代持。

  更多的变化出现在责任端。招股书中有重大虚假内容的,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类似,也有可能被责令买回证券。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上述关键少数人将可能成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所发起派生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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