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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台独”路径下对联大第2758号决议的曲解
http://www.CRNTT.com   2025-12-03 15:36:22


 
  (三)“台湾”有无“国家承认”?

  “论文集”作者认为,尽管台湾符合上述四要素,但却不被国际社会认可为“国家”,障碍在于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由于“中华民国”的“邦交国”越来越少,第四个国家要素 “与他国交往的能力”逐渐式微。其实,就国际法而论,承认分为“构成说”和“宣告说”。否定台湾“国家资格”的理由之一即为“国家承认的数量太少”,这是依据“承认的构成说”。“宣告说”则认为政治实体是否为国家是客观存在之事实,其法律人格是国际法所赋予,不依赖于既存(其他)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只是确认某个政治实体已具有国家属性。林立认同“宣告说”曰: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获得所有国家的承认,国际法没有规定至少需要几个国家承认才能成为国家,国家主权平等,不因承认国的大小强弱而有效果的不同。因此,台湾并未拥有太多的“国家承认”,不影响所谓的“台湾国”的国际法地位。

  笔者必须指出,前述讨论应属误导舆论,问题不在于台湾获得的“国家承认”具有“构成效果”还是“宣示效果”,而是在于台湾根本无法获得“国家承认”。偏绿学者以及台湾当局过去三十多年来的问题,是持续将没有(或不敢)宣布独立的“中华民国政府”争取“代表中国”而获得的“政府承认”包装曲解成想像中的“台湾国”获得的“国家承认”,故而做出违反事实、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主张。举例而言,梵蒂冈外交部官网公布邦交国,出现青天白日满地红的“中华民国”旗,名称就是“China”。可见梵蒂冈承认台当局是中国的“代表”,这是不折不扣的“政府承认”,此类例子不胜枚举。就台湾现行法律制度(如“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和司法实践(如2025年1月24日台湾“最高法院”针对阮芳勇案判决)而言,中国大陆仍为“中华民国领土”,中国大陆的人民并非外国人。⑭依据国际法,承认的“给予”不能超出“主张”。台湾并未宣布独立,其他国家岂能给予“国家承认”?因此,“台当局已经独立建国,领土仅限于台澎金马,人民仅有2300万,而拥有国家承认”的说法,欠缺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四、“人民自决”与第2758号决议

  如前所述,偏绿学者认为第2758号决议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中国的联合国代表权。 法律地位“未定”而“不属于中国”的台湾却在1988年因实行“民主化”,让“中华民国”完成本土化改造,即“台湾建国过程”,姜皇池和陈隆志主张这是适用“人民自决”原则来决定台湾前途的过程。但,“人民自决”是什么?

  (一)有别于“民族自决”的“人民自决”?

  偏绿学者主张的“人民自决”来自“民族自决原则”,后者在国际法中存在已经超过一百年。所谓的“人民自决”只是“民族自决”的低仿版。

  黄居正以规范“民族自决”的《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第1541、1514与2625号决议,以及1966年《国际人权盟约》作为所谓的“人民自决”的国际法依据。偏绿学者主张规范“民族自决”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是规定“人民自决”:“所有人民(all people,应译成“民族”)都有自决权,凭此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为自圆其说,他们主张“人民自决”和“民族自决”只是同一概念的不同翻译。⑮

  就此,笔者有所质疑,联合国官方中文版将“people”翻译成“民族”而非“人民”是有意为之。“民族自决原则”原本就是让饱受异族欺压的民族能够自行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⑯反观台湾,自古以来就是来自中国各省的汉民族移居去处,二战后随同蒋介石到台的“外省人”和“本省人”根本是同语言、同文字、同宗教、同文化、同种族和同基因,唯一不同就是到台的先后。过去80年来,后到的“外省人”和先到的“本省人”广泛通婚融洽相处,如果不是因为选举语言的操弄,台湾人早已没有省籍区别。身为汉民族的偏绿学者硬要套用不符合不适用于台湾的“民族自决原则”,遂改名为“人民自决”。

  “民族自决”原则仅适用非自治领土或殖民地,偏绿学者援引只对个案有拘束力的东帝汶案(East Timor Case)和魁北克分离案(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而硬要扩张其适用范围,主张“人民自决”已被法庭认定为有全面性和普遍性,遂发展出“对内人民自决”原则,原来的“民族自决原则”称为“对外人民自决”。偏绿学者认为“对内人民自决”可赋予一国内受极度迫害的人民分离出去的权利,透过多数决同意,使“人民拥有选择其政府形式之权”。曾建元认为台湾当局所追求的并非主动独立,而是把自决权当成一种被动防御式的武器来“拒统”。姜皇池借用卡西斯(Antonio Cassese)的观点发展出“人民自决”的消极防御作用曰:“国际法有关人民自决所引伸结果之一是:现在违反人民自决之行为绝不能取得任何领土法律权原。”在未经“台湾人民”自由表达意愿前,任何将台湾移转给中国之行为,均违反“人民自决”原则。⑰

  (二)第2758号决议与“人民自决”有关?

  偏绿学者主张,未经“台湾人民”自由表达意愿就将台湾交给大陆,构成“人民自决”原则的违反。这种主张的前提是:台湾的现状是“台湾人民”行使“人民自决”后的结果,故应证明在台湾存在有别于中国人民的“台湾人民”,还要证明“台湾人民”身处惨状有权行使“人民自决”。 就此,偏绿学者主张第2758号决议确认了蒋政权没有合法性,证明“台湾人长期受压迫状况凄惨”。

  要论证“台湾人民”与中国人民不同,前提是台湾和大陆分属不同国家(即“两国论”)。廖福特主张国家的一部分有权脱离而寻求独立建国,从而构成分裂国家。他预想台湾属于中国,后通过国家的分裂而取得独立地位。姜皇池则认为此种观点会推翻“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或是“台湾为有别于中国的主权独立国家”。姜皇池主张必须强调1895年“马关条约”签订后,“中国从未取得台湾领土主权”,否则台湾问题将不可避免地纳入中国内政问题来讨论。

  所谓的“人民自决”(其实是“民族自决”)的主体传统上限于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人民。姜皇池无限上纲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条规定的“人民”是“all peoples”,故而所有人均可适用,“台湾个案当然可以适用”。1970年联合国大会第2625号《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规定自决权是人民有不受异族征服、统治与剥削的权利。就偏绿学者而言,承认第2758号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中国代表权”旨在“将台湾从中国剥离”,使“台湾人民”作为一个整体可以排除大陆人民而行使自决权。 

  偏绿学者论证“台湾人民”有资格行使自决权时,还主张在“去殖民化”后,“台湾人民”仍可行使自决权。他们认为,台湾受“非本土政权”如国民党接替日本和大清帝国以及其他殖民帝国统治的严重影响,“至今尚未去除殖民化”。2008年的“总统”大选让中国国民党的马英九上台,就是“台湾还没有去殖民化”的证明!⑱黄居正援引有关去殖民化的联大第1514号决议、第1541号决议和第2625号决议,主张这些决议使台湾人民可用“民主之方式与宪法制定之程序表达他们的意愿”,如此可以“保有变更其国际法上之主权地位之自由”,而“台湾人民在二战之后并未被有效谘询是否同意成为中华民国的多民族集团一部分”。

  (三)“人民自决”的误区和背叛

  笔者质疑的是,偏绿学者从偷换“民族自决”的概念到山寨“人民自决权”的低仿版,妄称后者为国际法原则,再将之适用到“民族自决”无法适用的台湾住民身上,硬推“台湾人民享有自决权”的主张。他们援引的是1960年《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两份文件赋权对象却是跟台湾毫不类似的非自治领土、托管领土和其他任何未取得完全独立地位的领土。⑲199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对魁北克分离事件的判决认为,《友好关系宣言》只对在“殖民统治”或者“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赋予自决权。⑳台湾算吗?根据联合国数据,现存17个非自治领土不含台湾,联合国称台湾为“中国台湾省”。敢问偏绿学者前述主张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何在?如果所谓的“人民自决原则”是偏绿学者“拒统”的武器,如果台湾真是一个不同于中国的“独立国家”,娴熟联合国规制的这些学者何不援引最好武器,即《联合国宪章》第2条4款来“反并吞”?而要辛苦创造一个不存在于国际法却左支右绌的“人民自决”概念给台湾用?

  偏绿学者论述最具自毁性之处在于他们认同李登辉、陈水扁、蔡英文、赖清德在1996年、2000年、2004年、2016年、2020年和2024年基于普选成为台湾领导人,嘉许此为台湾“民主化”的进程,却将基于相同程序在2008年和2012年两度高票选上领导人的马英九作为“台湾尚未去殖民化”的证据。可见偏绿学者只容许他们中意的候选人上台,却不接受台湾人选出他们不中意的领导人。这难道不是对他们倡导的“人民自决”和“民主”原则的藐视和背叛?

  五、结论

  偏绿学者迎合美台当局而主张“台湾不属中国”作为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前提,从而逐步推动“法理台独”。首先,无视中国政府在1945年台湾光复节合法恢复对于台澎的领土主权行使、枉顾1949年在全中国发生的是“政府继承”之举世皆知事实,歪曲称“台湾澎湖不属于中国”导致蒋介石集团为流亡政权。第二,以“台湾不属于中国”为前提来曲解第2758号决议的地理范围,导出该决议不涵盖台湾,故不影响台湾“入联”,然而联合国长久以来给予的“中国台湾省”称谓反驳了此种论调。第三,歪曲称台澎因“对日和约”及“台北和约”导致“法律地位未定”故“不属中国”、罔顾“和约”签订前台澎业已归还且属于中国的事实。第四,胡乱适用《蒙特维多国家权利义务公约》规定的四要素和“国家承认的宣告说”,将台当局与北京政府争夺“中国代表权”所获得的“政府承认”歪曲称为“台湾国”获得的“国家承认”、罔顾台湾当局的法律和司法判决至今仍将中国大陆当成“中华民国领土”和不将大陆人民当成外国人的事实。第五,就所谓的“台独建国”的方式而言,偏绿学者恣意扩大“民族自决国际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创造足以让天下大乱的“人民自决”的概念,将之适用到“民族自决”不能适用的台湾。第六,主张第2758号决议否定蒋政权在台统治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妄称决议居然能证明“饱受欺压”的台湾住民有权利主张“人民自决”而建立“台湾国”!第七,主张台湾当局在1988年之后实行民主化,慢慢在这个“法律地位未定”之地长出“台湾国”,国名仍是“中华民国”或“中华民国台湾”。过程中,偏绿学者乐于接受普选产生的民进党领导人,拒绝接受普选产生的国民党领导人,将之称为“去殖民化”的逆流。第八,遭到只在乎结果的偏绿学者“背叛”的“人民自决原则”,沦为“拒统”武器。基于“一边一国”的认知和错误前提,偏绿学者主张未经台湾人民同意,中国不能“并吞台湾”。倘若有一天台湾人果真投票同意“和统”,偏绿学者恐怕也不接受结果,如同他们在2025年7月26日和8月23日硬推“大罢免”,意图清洗掉他们不乐意看到的国民党“杂质立法委员”。

  “法理台独”的克星就是被美日台当局刻意遗忘的“台湾光复节”的国际法意涵,1945年10月25日中国政府在台北中山堂所做所说的就是落实《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以及日本《降书》对台湾地位的处分规定和拘束力,美日代表在场遂不反对陈仪长官宣称“中国恢复对台湾主权”。如此宣判了后来出现的“台湾法律地位未定论”的死刑,台海问题属于中国内政成为定论,恐怕这才是台当局过去25年来不庆祝台湾光复节的真正原因。

  注释:

  ①中时新闻网,“Concordia峰会发表演说 赖清德:民主台湾与专制中国互不隶属”,2024年9月25日,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40925001490-260407?chdtv,2025年6月1日访问。

  ②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369页。

  ③陈隆志:《旧金山对日和约、联大第2758号决议与台湾地位》,新世纪智库论坛第56期,2011年12月30日,第37-39页。

  ④同②,第31页。

  ⑤陈隆志:《台湾与联大第2758号决议—过去、现在与未来》,新世纪智库论坛第96期,2021年12月30日,第4页。

  ⑥陈俐甫:《与谈:联合国“中国代表权”争议始末(1949~1971)》,新世纪智库论坛第96期,2021年12月30日,第40-41页。笔者注:此言反而证明台湾属于中国。

  ⑦陈文贤:《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中国代表权与台湾的国际空间》,新世纪智库论坛第72期,2015年12月30日,第14-15页。

  ⑧台“中央通讯社”:“中俄联合声明贬损台湾主权‘外交部’正告中国停止歪论”,2025年5月9日,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505090190.aspx,2025年7月22日访问。

  ⑨侯中军:《“成立在我,承认在人”——辛亥革命期间中华民国承认问题再研究》,《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5期,第56页。

  ⑩Klabbers, Jan, Martti Koskenniemi, Olivier Ribbelink, and Andreas Zimmermann, eds. State Practice Regarding State Succession and Issues of Recognition, (Leiden, The Netherlands: Brill | Nijhoff, 07 Aug. 2023) ,p.32-33.

  ⑪同⑤,第7页。

  ⑫张嘉尹:《台湾化的“中华民国”——介于国际法与宪法之间的考察》,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88-89页。

  ⑬廖福特:《特殊宪政关系与国家资格之认定与承认》,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年,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285-286页。

  ⑭高圣惕、芦斌洋:“两国论”的“宪法路径”和误区,《中国评论》,2025年5月号,总329期,第30-36页。

  ⑮姜皇池:《论“人民自决”适用于台湾之可行性:实质要件之考察》,1997,《国立台湾大学法学论丛》,第26卷第2期,第43页。

  ⑯联合国人权高专办:《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https://www.ohchr.org/zh/instruments-mechanisms/instruments/international-covenant-civil-and-political-rights,2025年4月3日访问;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https://www.un.org/zh/documents/treaty/A-RES-2200-XXI,2025年4月3日访问。

  ⑰参见姜皇池:《台湾国家定位与相关国际法议题》,摘自黄昭元等,《两国论与台湾国家定位》,2000,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第223页。

  ⑱黄居正:《人民自决权、联合国与台湾》,新世纪智库论坛第48期,2009年12月30日,第72页。

  ⑲Natalie Jones, Self-Determination and the Right of Peoples to Participate in International Law-Making, British Year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2021, brab004, p.6.

  ⑳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ecession of Quebec, Re, Reference to Supreme Court, [1998] 2 SCR 217, (1998) 161 DLR (4th) 385, (1998), 55 CRR (2d) 1, ILDC 184 (CA 1998), 20th August 1998, para.130, 133-134.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10月号,总第334期,P4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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