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1月20日电/网评:法庭量刑充分彰显香港司法独立
来源:大公报 作者:林新强(立法会议员、前律师会会长)
戴耀廷等人于2020年举行所谓“初选”,企图透过协议取得立法会35个以上议席,借以无差别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政府运作,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中31人认罪,剩下16人经审讯后,14人被裁定罪成,45人于昨天判刑,刑期从4年2个月至10年不等。
从法律角度,本案的争拗点在于立法会议员否决财政预算案,瘫痪政府运作,是否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的罪行。
诚然,根据基本法第73条第2点,“根据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以及第3点“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都是立法会的职权范围,议员有权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然而,这一切都视乎议员按下否决按钮的动机,而各被告就曾在协调会议上同意,若“反对派”取得35个以上议席,则会无差别否决政府提出的拨款申请与财政预算案,令特区政府陷入无法运作的局面,以此要挟特区政府同意其政治诉求,这就与国安法拉上关系。
量刑严格按照普通法原则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3章第2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22条列明“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换言之,被告否决拨款申请,最终目的是严重干扰香港政权机关履行职能,就属于违反国安法的行为。
社会有声音认为,被告的行为并未真正实施,即香港特区政府机关履行职能尚未被严重干扰;但须留意一点,在法律上,构成罪行并不一定需要真正完成整个犯罪行为,只要其意念被证实并尝试付诸实行,即构成犯罪。
相同的观念可以谋杀罪作解释。一个人若是杀死另一个人,自然是违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第2条,“任何人被裁定犯谋杀罪,即须被终身监禁。”但若是受害人在案件中并未身亡,加害者同样可被控意图谋杀,相关法律条文同样记载于香港法例第212章第10条至第14条,所有意图谋杀而施用毒药、破坏建筑物、放火烧船等行为,量刑与谋杀罪同等,可处终身监禁。
根据国安法第2节第22条,“犯前罪者,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法庭作出的裁决,案件中四名被告,即戴耀廷、区诺轩、赵家贤、钟锦麟,被列为首要分子,属最严重的刑期分级,正如上文所述,量刑期为十年以上至无期徒刑,而是次刑期最重的戴耀廷仅获判十年有期徒刑,其余三人刑期均在十年以下,相信法官是考虑到四人认罪所给予的刑期扣减。
至于其余被告,法官指出因有各被告的参与,计划才得以展开,因此被列为积极参与者,依第二级量刑,刑期起点为三年至十年,最终各被告依情节不同,而被判以相应刑期。
作为立法会议员,我们必须认清自身的权利与职责。诚然,基本法赋予我们权利去审核政府开支,亦有权利否决财政预算案及拨款申请,然而这并非毫无限制,我们必须根据政府提案,实事求是地审议财政预算,绝不能以此作为颠覆国家政权的手段,这就是立法会议员的权力限制。
不能借政治逾越法律底线
是次案件对于香港各界而言,传达出一个明确而清晰的信号:对国家安全画下红线,绝不容许任何人以政治诉求为由,瘫痪政府运作。这也表达了当局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不管政治立场、诉求为何,都不能逾越法律底线。
另一方面,法庭在本案中作出的判决,符合香港法官一贯的量刑原则,充分显示了香港司法保持独立,并未受任何政治因素影响,对外国势力多次抹黑香港司法制度,作出了强而有力的反击。
随着案件完结,我认为香港可向两个方向发展,其一是跨越过去的争议,携手迈步向前,让香港进入新篇章,同时亦把社会焦点从政治转移至经济,努力为民生奋斗,人民安居乐业,自然不容易被煽动,轻言破坏得来不易的和平稳定。
其二是慎防反中乱港的势力死灰复燃。观乎各被告的表现,固然有人心生悔意,反思过去一切为香港带来的混乱,进而诚心认错;但亦有人毫无悔意,拒绝就所作所为承认错误,我们必须提防这些危险人物,以免香港的年轻人再被煽惑,令社会回到混乱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