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19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道, 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的受理范围、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办法》坚持分级负责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区直单位机关纪委(内设纪检机构)、各地市县区纪委监委受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同时,对委机关和派驻派出机构受理程序、办理程序、回复程序各个环节进行了细化,确保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规范有序、精准高效。
《办法》强调,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承办部门和派驻派出机构要提高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精准度和时效性,加强问题线索备案、移交和管理处置;加强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规范征求意见事前沟通、来函信息资料、时限要求特别是大批量征求意见提前告知等工作。比如,对因党风廉政意见暂缓使用的干部,要求问题线索承办部门或派驻派出机构及时组织力量查实相关问题,形成结论性意见经审批、审核后,及时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等征求意见单位通报。
《办法》同时对严守保密纪律作出规范,要求各级各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控知悉范围,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确保安全保密,明确对打听过问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情况、说情干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以及在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敷衍应付、弄虚作假、不经审批擅自回复,造成失泄密以及核查结论失实等问题的,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和领导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