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峰会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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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暴露了现行国际金融体系的严重弊端,国际上要求改革全球金融体系的呼声日益强烈。在此形势下,20国集团(G20)华盛顿峰会将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开启了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大幕,而G20伦敦峰会在此方面取得了进一步成果。展望未来,虽然有关各方矛盾重重,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长路漫漫,但却是一个无法逆转的历史趋势。
两次G20峰会开始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
2008年11月15日的G20华盛顿峰会,达成了金融和经济改革行动计划,提出了国际金融体系改革的框架。该行动计划在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完善问责制、加强监管、促进金融市场完整性、强化国际合作以及改革国际金融机构等五个领域,分别设定了短期和中期改革目标。在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和问责制方面,短期目标包括强化全球主要会计机构对有价证券的估价,增加监管机构和会计机构对复杂金融产品信息的披露,强化对国际会计标准的管理,确保会计机构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强化政府对监管机构的问责等。中期目标包括强化全球主要会计机构的合作,建立高标准的全球会计准则,确保金融机构对风险披露的全面、准确和及时。
在加强监管方面,短期目标为强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稳定论坛和其他监管部门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审查建议功能;确保信用评级机构均符合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标准,避免利益冲突;加强对银行信贷产品及证券化产品的监管,减少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的场外交易和复杂金融衍生品交易,确保监管机构能对市场风险迅速做出反应。中期目标是确保各国(地区)监管制度符合全球化的现代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机构实行登记制,强化对流动资金的监管,制定风险监管的国际标准,确保监管机构对金融产品和国际金融系统的掌控能力。
在促进金融市场完整性方面,要求各国(地区)近期内强化地区以及国际层面的合作,促进信息共享,确保应对威胁的能力,打击市场操纵和欺诈行为,强化跨境合作;中期目标是加强合作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促进信息交流,协力维护国际金融系统稳定。在国际合作方面,近期目标是加强对跨境企业的监控;定期举行全球主要银行会议,评估其面临的风险;采取一切必要步骤,加强跨境危机管理。中期目标是强化各国政府在收集信息、监管、采取应急措施方面协调有序合作。在改革国际金融机构方面,近期目标是吸收新兴经济体加入金融稳定论坛,强化IMF职能,检验整合国际金融管理和监督机制。中期目标是全面改革世只银行和IMF,使之更充分地反映不断变化的世只经济格局。
2009年4月2日的G20伦敦峰会开始实施华盛顿峰会达成的行动计划,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方面有了进一步发展。在伦敦峰会上,G20同意为IMF和世只银行等多边金融机构提供总额1.1万亿美元的资金,其中IMF资金规模将扩大至目前的3倍,由2500亿美元增加到7500亿美元,以帮助陷入困境的国家。同时,IMF将增发250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分配给各成员,以增强流动性,并向发展中穷国倾斜。
在加强金融监管方面,G20要求对所有具有系统性影响的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管和监督,并首次将对冲基金置于金融监管之下。信用评级机构和企业高管薪酬也在监管之列,而会计准则和金融企业资本金要求应得到完善。G20同意对拒不合作的“避税天堂”采取行动,并准备实施制裁。英国首相布朗表示,以银行保密法为由拒绝并打击跨国逃税行为提供协助的时代宣告结束。在改革国际金融机构方面,G20决定新建一个金融稳定委员会取代目前的金融稳定论坛,其成员将包括G20所有成员、金融稳定论坛现有成员、西班牙和欧盟委员会。新的金融稳定委员会的地位将得到强化,并与IMF一起对全球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上的风险实施监测,发挥预警作用。IMF和世只银行也将实施改革并赋予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更大发言权。这两大国际金融机构将打破由欧美分别执掌的惯例,今后其负责人的选任将改为“任人唯贤”。
主要相关方存在明显分歧
欧洲有意与美国争夺全球金融主导权,对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最为积极。欧洲在华盛顿峰会前高调宣扬其改革理念,要求重建布雷顿森林体系,提高欧元在全球金融体系中的地位。法、英、德三国一致要求对现行国际金融体系“从全球层面进行彻底改革”,对IMF和世只银行等机构动“大手术”,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法国总统萨科齐猛烈批判酿成当前金融危机的美式资本主义模式,认为不应继续容忍对冲基金、避税天堂和不受监管金融机构的存在,疯狂追求短期利润的现有资本主义模式应“终结”;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监管、限制金融机构高管薪酬、审查国际会计准则及重新制定汇率政策等。英国首相布朗呼吁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与中印等主要新兴经济体共同重塑IMF,使之适合现代社会需要,形成全球经济预警系统。布朗还提出了建立国际金融新秩序的“四点计划”:增强IMF对全球金融市场的监管,建立全球金融、经济预警系统,避免金融危机蔓延;制订全球通行的金融监管标准;对全球30家最大金融企业实施跨国监管,针对每个企业,由相关国家监管人员组成联合监管机构;建立危机期间合作及一致行动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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