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专题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 
中评智库:香港应适时启动司法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21-02-10 00:03:40  


 
  香港特区一些法官们的政治化倾向,实际上表明了其对香港目前的政治生态和政治运作过程中所存在深度危机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洞察,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也表明了他们的政治立场和政治底色,实际上并不适合参与到国安法案件的审理。如果审理案件的法官真的有一定的政治水平,再与专业水平相结合,不仅可以消弭香港社会内部巨大的社会舆论和争议,也不会引起内地激烈的社会反应。这恰恰说明一些法官一方面可能是被政治现实所挟持而身不由己,另一方面则可能是缺乏对香港政治未来发展方向的深刻认识。

  以黎智英案为例,让香港保持基本正常的社会秩序已经成为香港特区的管治难题,我们现在则是要化解难题,结果香港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官作出允许保释的判决之后,让香港社会内部很多人感到大失所望,而且还给香港的反对政治力量又传递了一个信号,即外部政治势力依然可以和黎智英等人眉来眼去、内外勾连、深度互动。那么,我们希望的香港国安法所规定的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要求就落空了。

  中评社:不止是部分法官出现政治化倾向,法院自行扩权搞“违宪审查”,司法覆核激增影响施政,大批案件积压久拖不决……可以看到,香港司法制度目前存在诸多问题,您认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为何?

  李晓兵:透过种种乱象,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香港回归后所形成的司法制度并非完美无缺。在回归之前的相当长的时间里,香港法院其实并没有所谓的“违宪审查权”,但是在基本法由全国人大制定通过之后,港英政府迅速颁布实施的《人权法案条例》却成为了香港法院审理案件屡屡提及的重要法律渊源。在回归之后,香港特区的法院在司法过程中不断地扩张司法权,甚至藉助司法覆核形成了对特区政府行政管理权的压制。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香港基本法制定过程中所确立的司法终审权,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其实是有历史局限性的。回顾中英双方围绕香港回归以及中国恢复行使主权之后如何治理的谈判过程和过渡期的反复较量,我们就可以发现,一方面是由于我们当时对于司法主权的理解和认识不够全面,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尚缺乏足够的经验以法治的方式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

  现在的情况则是,随着香港特区“一国两制”实践的不断发展,在应对香港特区管治危机和宪制危机过程中不断大胆地进行探索,我们也日渐认识到香港特区司法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也需要不断完善。特别是过去几年,不论是违法“占中”期间,还是“修例风波”中,司法机构对一些重要案件的裁决都曾引发香港社会海啸般的争议,甚至让香港特区屡屡陷入宪制危机之中。我认为,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是香港从回归之初到现在,并未能实现宪制秩序重塑的目标。

  香港国安法的出台,实际上也有推动宪制秩序深度重塑的考虑。我们可以看到,过去20多年的很多做法和既有的状况依然得到维持,回归初期的“井水河水之说”依然有很大的吸引力。在应对管治危机和宪制危机的过程中,可以解决一些制度障碍的问题,但从整体上来说是不够的,就连宪法的实施和效力问题,也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在香港社会进行广泛的探讨。所以说,香港国安法在“修例风波”暴力活动不断升级、外部力量深入介入香港内部事务的情况下出台,也是要补上这一课。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