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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台“公投政治”侵蚀挑战一中框架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1:58  


 
  对于“公审会”的性质,原“公投法”并未明确规定,只是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号解释将“公审会”明定它并非为独立行政机关,而是在行政程序上执行特定职务的组织。但是,绿营学者一直质疑释字第645号解释文的正当性,认为“一个连行政机关(更遑论独立行政机关)地位都不具备的组织,竟然在具有高度政治意义的‘公投’议题上做成最后决定,拘束‘全国’最高行政机关‘行政院’的职权”,这不符合逻辑。⑦事实上,岛内关于“公审会”的性质及存废问题一直争议不断,从这一角度看,“公审会”的存废成为“公投法”修正的焦点也就在所难免。

  当时国、亲两党主张设立“公审会”,其目的是为了牵制在台执政的民进党。然而,时过境迁,如今民进党既是执政党,又是“立法院”多数党,在这种情势格局下,国民党用该机构牵制民进党的价值已经大打折扣。时至今日,蓝绿在此问题上对决的意义已经大为褪色,民进党现已全面执政、时机成熟,其基于一贯反对该机构的立场和态度,欲将之废除志在必得;而国民党鉴于岛内新情势下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格局,自知继续捍卫该机构的存在已不合时宜,故有意在该问题上与民进党妥协。

  以前有些公投案即便通过提案千分之五门槛,也可能会被“公审会”驳回;有的即便“审议委员会”认定符合规定,但多半会在连署百分之五门槛之前被“卡住”。根据2008年“司法院”大法官第645号解释文,并结合该机构的实际运作情况,可以发现,该机构虽然在性质上是非独立行政机关,但在当时却不仅有权进行程序审查,而且进行实质审查,对于那些不符合“公投法”规范或者模棱两可的议题,都可能会被该机构否决。事实表明,在“公投法”实施过程中,绿营势力提出了议案多次被该机构认定为“不合规定”而被“卡掉”。但是,现在废除之后,未来全台性公投和地方性公投分别交由“中选会”和地方政府主管。那么,“中选会”或地方政府对公投提案的审查是实质审查,还是仅仅程序审查,抑或兼而有之?此次修正条文并未明确提及,还要看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如何规定。后退一步,即便是实质审查,在目前国、民两党的公投共识日趋扩大的情势下,该机构先前的“门阀”功能无疑会大大弱化。

  (三)公民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

  此次“公投法”修正案将公民投票年龄由20岁下调至18岁(但选举投票年龄目前仍是20岁),表面上并未直接触及两岸关系,但却将对两岸关系产生不可低估的影响,至少有助于民进党煽动和发起两岸关系议题的公投,因为把公投年龄下调至18岁,可以扩大年轻投票权人近60万。这部分年轻人,因受到李登辉、陈水扁时期的“台独”教化,对一个中国的认同度比较低,这对民进党发动的公投比较有利。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下调的是投票年龄,而非选举年龄。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理论上厘清公投和直选的关系。两者共同之处是,都通过一人一票来落实直接民主,但其不同在于:一般意义而言,前者是“决事”,而后者是“选人”。在台湾地区,前者由“公投法”规定,后者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这次“公投法”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是就投票年龄而言的,而选举年龄则需要通过修改相应的“选举法”和“宪法”来完成。虽然这次下调的是公投年龄,但会产生外溢效应,对下调选举年龄至18岁会形成一个“催化效应”,进而会催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倒逼“修宪”,以最终在“宪法”层面上把选举年龄下调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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