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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建立两岸共同保钓论述制高点 | |
http://www.CRNTT.com 2013-05-13 00:37:45 |
针对这一点,两岸应该共同呼吁,日本窃占钓鱼台列屿的行为显示二次世界大战后的领土政治安排并没有被充分的履行。作为同为反法西斯的盟友,也是战胜国的美国,并无权利单独决定琉球与钓鱼台列屿的归属。对于美国来说,美国政府亦将《开罗宣言》与《波兹坦公告》列为条约或国际协定,编入《美国条约及其他国际协定汇编》(Treaties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至于《日本降伏文书》,美国视为条约,将其收入《美国法规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国际法而言,《开罗宣言》、《波兹坦公告》与《日本降伏文书》皆系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对美国更是如此,美国不可以违反《波兹坦公告》中,“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的规定。 这个战略制高点的意义在于,从国际政治与国际法两个角度切入,在钓鱼台列屿的归属问题上,建立“岂有战败国窃取战胜国领土的道理?”“反法西斯战争胜利的成果被攫取”等论述。 我们谈一谈琉球如何在战后被美国单独地私相授受交给日本。 在旧金山和会中,由于各国对琉球应否交付托管、支持独立或返还日本等各项意见均未能合议,以致会议频频陷入胶着状态。因此,美国代表杜勒斯(J.F. Dulles)最终提出“准许日本保留剩余主权(residual sovereignty),同时使此等岛屿可能引进联合国托管制度下,而以美国为管理当局”的主张。(FRUS : America Foreign Policy, 1950-1955, Basic Documents, Vol.1 ( Washington, D.C. :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1957) , p.453. ) 当时正是冷战时期,苏联、波兰、捷克三国拒绝签署,忿而离席,几经波折,琉球问题终纳入《旧金山和约》第3条(信托统治)规定:“日本同意美国对北纬29度以南之西南群岛(含琉球群岛与大东群岛)……等地送交联合国信托统治制度提议。在此提案得通过之前,美国对上述地区、所属居民与所属海域得拥有实施行政、立法、司法之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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