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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推翻周占春所谓“总统职权说” | |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8:46:43 |
按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法院的这个判决,是终审定谳判决。由于陈水扁、吴淑珍两人均被判决有罪,故即使是其他各案获判决无罪,都也得服判。也就是说,陈水扁以“涉罪待审”身份被羁押在台北看守所的日子,已告结束,必须被移押到台北监狱服刑,而且再也不能享受单人监房的待遇。日后其他案件已无再开延押庭的必要,即使是有开延押庭甚至是被裁决取保候审,也因“龙潭购地”案判决的执行而难以恢复自由。至于吴淑珍,由于其身体状况明显符合《监狱行刑法》中“监狱拒绝收监”的要件,及出于人道主义的考量,可经司法救济程序,申请监外执行。但也需接受严格的监守行为规定,包括被锁上电子手铐,及定期向辖区的派出所报到,每逢外出也必须获得批准。 至于两人被判决的罚款,也必须缴交。倘若拒交,法庭将实施执行程序。但由于陈水扁的“海外七亿”已有大部分汇返台湾,存放在“最高检察署”的专户,检方也已全数查扣,故法庭可从这笔汇款中扣除,而无须以拍卖已遭查封的不动产(房屋)和动产(钻石、珠宝、存款、股票)等形式来执行,算是不致因实施拍卖而令陈水扁的面子太难看,公权单位也可直接收到现金。 按照新修订《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的规定,陈水扁已因在一、二审中均被判决贪污罪成立,其原有的按月领取二十五万元礼遇金,及每年五百万元至八百万元的办公事务费用,已遭停止领取。再加上三审有罪定谳,就连余下的安保礼遇(“国安局”依法安排一名随扈在台北看守所联络区为陈水扁担任联络工作,倘陈水扁出庭时再增派二至三人担任安全护卫工作),也应予立即撤销。实际上,昨日“内政部”在得知最高法院的判决后,已表态从即日起停止包括供应安全护卫在内的所有卸任礼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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