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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决推翻周占春所谓“总统职权说”

http://www.CRNTT.com   2010-11-12 08:46:43  


 
  本来,按《卸任总统副总统礼遇条例》规定,陈水扁可享受八年的卸任礼遇,即从二零零八年六月至二零一六年五月止。由于今年九月一日修订条例,从即日停止向其发放每月礼遇金及办公事务费用,已使他“损失”未来五年的四千多万元“卸任礼遇金”。但此前三年已领取的三千多万元,由于“条例”并无“追扣”规定,故已无法追回。

  按照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制度,一、二审是“事实审”,三审即终审是“法律审”,亦即三审是专在纠正下级法院违法的判决,只就适用法律是否违误加以审核,不得再审查其事实,而当事人也不得主张新事实与提出新证据,故昨日被最高法院发回高等法院更审的“国务费”案、“南港展览馆”案及部分“洗钱”案,并非等于无罪,而是最高法院认为高等法院引申法律不适。其中,高院二审对吴淑珍的“南馆”案判决十六年有期徒刑,最高院认为已经逾越《反贪污治罪条例》中所规定的公务员违背职务收贿罪的两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的法定刑度。因此,按照最高院的认定,吴淑珍仍是有案且须判刑,只是刑期依法减短而已。而“国务费”案,高院将陈水扁、吴淑珍由无期徒刑减至二十年有期徒刑,是采取对陈水扁、吴淑珍有利的认定,将单据报销的非机密国务费,从宽认定大部份因公支出。但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的理由却指出,明明有些机密工作项目,“总统府”有编机密预算,高院却仍采信陈水扁的答辩,认为是只以发票等单据报销,明显矛盾,高院显不查明;而陈水扁以领据列报的机密费,侵占与伪造文书应分论并罚,高院却以牵连犯论以一罪,法条适用有误。按此认定,陈水扁、吴淑珍被最高院判发回更审的案件,仍是有罪,只不过是适用法条有误,必须重申,准确地适用发条判决而已。 

  既此,除吴淑珍的“南馆案”可能会从二审的十六年减刑几年之外,其余各案则有可能会增加量刑度。虽然《刑法》在二零零五年修订后,将合并执行判提高到三十年,但由于陈水扁被控的犯罪,都集中在修法之前,因此只要陈水扁在未来的“国务费”案中,未被判决无期徒刑,即使是被判有罪定谳并合并执行,最重就是二十年。而陈水扁自二零零八年十一月被侦查羁押至今已经七百天,羁押期也可以折抵刑期,再加上陈水扁倘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获减刑,故陈水扁最多只须服刑八年就可提出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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