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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中:我为何力抗错误中国论述?

http://www.CRNTT.com   2010-02-24 00:32:53  


 
  “特殊关系”的特殊性:两岸平等不对称

  由东西德的经贸关系可以看出,东西德的特殊关系存在着明显的“平等而不对称”现象。在国际间两德地位平等,但是在两德经贸事务上,明显地存在着“不对称”的情形。

  由于两岸力量有差序,两岸的特殊关系也必然会有“平等而不对称”现象。在两岸互动时,两岸应该以平等相处,尊重彼此的宪政地位(请参考〈一中三宪〉文,《中国评论》,2009年8月号),但是两岸在国际代表权方面,目前存在着明显地“不对称”现象,北京在绝大多数国家享有“大使馆级”外交关系,而台北仅有“代表处级”关系。台北目前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挑战这个“不对称”关系,但是为了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北京也有必要在经贸关系上给台北若干“不对称”的优惠。

  自从两岸分别加入WTO后,两岸一直有一个认知的误区,即两岸应该比照国际规则来处理两岸经贸事务。从大陆的观点来看,这是接受国际规范的必要行为;从台湾的观点来看,用国际规范来处理两岸关系,满足了两岸关系国际化的心理需求。两岸认知的误区在于,如果大陆能够学习西德,在政治宪法上坚持一个中国,国际社会可以同意两岸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台湾来说,如果以两岸关系特殊性处理两岸经贸关系,台湾可以在中国大陆的同意下,享受一般WTO规范所不能给予的特权。

  我们可以从一个极端的例子谈起。这个例子显示出,引用国际规范对台湾的不利。

  两岸在2009年11月间签署了金融监理合作备忘录(MOU)。由于台湾与大陆分别以已开发经济体与开发中国家身分加入WTO,当时对外资所做的承诺差异颇大,台湾给予外资的条件几近于国民待遇,即外国银行可以做的与本国银行差不多,所以,台湾几乎没有什么与大陆协商的筹码。大陆由于具备开发中国家身分,对外资金融的进入只是开一扇小门,在WTO外,仍有许多可以给的特殊优惠措施。

  大陆法规对内、外资金融机构待遇不同。如外资银行升格分行须先经二年的办事处、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至少要有三年的等待期、参股上限为20%等。证券也是一样,如外资不能承做最赚钱的A股经纪业务。

  MOU签定后,台湾必须面临对大陆开放市场的压力,如果没有事先另做规范,陆资金融机构来台可享国民待遇,亦即可以马上设分行、子行及承做台币业务,且可100%参股。所以,大陆金融机构很快可以架构完其两岸三地平台,而此不仅影响台湾市场,也会增加台湾金融机构在大陆争取台商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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