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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钻法律空子 应及时堵塞

http://www.CRNTT.com   2010-02-21 10:00:33  


 
              须理解基本法精神

  表面上是:《基本法》没有关于“公投”的安排,所以,“5区公投运动”只能说是“于法无据”,不能称“违宪”。殊不知:公民党党魁、“5区公投运动”总发言人余若薇和民主党元老、“公投”主要推手之一李柱铭等人正是以“法律没有禁止的就可以做”这样的普通法原理来自辩。

  这种对法治的单一理解,是强词夺理的。

  有人认为,对《基本法》条款和精神的理解,必须严格按照普通法原理以其字面意思为准;否则,会过度引申。这种顾虑不能说一点合理性都没有,问题是:完全可以做到准确领会《基本法》条款和精神又避免过度引申。

  以2008年5月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委任首批政治问责的副局长和政治助理所引发的关于《基本法》有关主要官员的国籍限制是否适用于副局长的辩论为例,一些多年来一贯坚持按普通法原理以字面意思解读《基本法》的资深大律师,就以副局长有机会署理局长为由,要求《基本法》关于主要官员(司局长)国籍的限制也适用于副局长。有关方面虽然没有公开接纳这样的要求,但是,在实际上促成了所有持外国籍或外国居留权的副局长一并放弃外国籍或外国居留权。

           应考虑多数人意见

  当时,这些副局长放弃外国籍或外国居留权的理由是,香港社会普遍有这样的要求。他们以及支持他们的人固然回避了那样做是否“合法”──因为,如果认为当初持有外国籍或外国居留权出任副局长是符合《基本法》的,那么,放弃的行为岂非与维护法治要求相违背?然而,香港社会没有人对之提出质疑。可见,是否维护法治,还必须考虑社会大多数人的观点。

  香港社会大多数人反对或不支持“5区总辞”以发动“5区公投运动”。为何“补选”如此不得人心的举动仍要进行?甚至有关人士还曾积极游说爱国爱港阵营积极参与“补选”,让香港特别行政区演出一场热热闹闹的事实“公投”。这是令人百思难得其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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