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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派钻法律空子 应及时堵塞

http://www.CRNTT.com   2010-02-21 10:00:33  


香港反对派靠钻法律空子求名,其实也是走头无路的反映。
  中评社香港2月21日讯/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法治,这是没有疑义的。《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小宪法”,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基本法》必须凌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相关法律(条例)。《基本法》条款不能仅以普通法原理来理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小宪法”,《基本法》条款和精神如与香港本地相关法律(条例)相抵触,则后者必须服从前者。《大公报》今天登出杨坚的文章“基本法乃香港法治根本”,提出自己的观点。文章内容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维护法治,这是没有疑义的。问题是:怎样维护香港的法治?

  由于香港长期受英国“殖民管治”而实施普通法制度,国家主体则大体实施大陆法,作为两种不同法律制度的结合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便自然是一个两种法律制度的特殊混合体;而且,由于《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小宪法”,在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等重大原则问题上,《基本法》必须凌驾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相关法律(条例)。亦即是说,作为两种法律制度的混合,《基本法》条款不能仅以普通法原理来理解;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小宪法”,《基本法》条款和精神如与香港本地相关法律(条例)相抵触,则后者必须服从前者。

         反对派钻法律空子

  所以,根据香港本地《立法会条例》来应对反对派5名立法会议员的“总辞”并为其“补选”,仅按香港本地相关法律来衡量,可算是维护“法治”;但是,对《基本法》,我们又如何能算是维护呢?

  出现上述现象,根本上是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演变的反映;在法律层面,则是折射香港政治形势急剧变化,导致香港本地法律明显与时代步伐相脱节,同时,暴露某些人心目中的“法治”是前朝留下来的习惯,是拘泥于香港本地的普通法体系,而忽视甚至无视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国家主体法律制度特征的《基本法》。

  如不是香港政治基本矛盾急剧演变而发生反对派以“5区总辞”、借助“补选”来发动“5区公投运动”,香港本地《立法会条例》不会出现巨大的漏洞。问题是,反对派既然“钻”《立法会条例》的“空子”,有关方面是否也应及时堵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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