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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据此,再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而言,特别法在适用上优于一般法。应对台独分裂,如上所述,《反分裂国家法》是特别法、专门法,而《国家安全法》是一般法。面对复杂严峻的台海局面,面对猖獗的台独分裂活动,拟制立法,拟制管辖实有阙如。笔者建议,通过修订法律,使《反裂国家法》与《国家安全法》衔接与良好互动,实现“两法”更好的衔接支撑与完善。特别是将《国家安全法》第11条“义务主体”,第13条“责任追查”,第15条“国家安全法的任务内涵”,第三节第57条“风险预警”,第五节第63条至第68条,有关“危机管控”“应急预案”“特别重大事件处置”“特别措施及其选择”“信息报告和发布”“解除措施”的相关内容,转换为《反分裂国家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在《反分裂国家法》中予以体现。使《反分裂国家法》在管控台独分裂活动中,成为有牙齿的坚强有力的法律,切实发挥防范、制止、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重要作用。

  五、修订《反分裂国家法》,是《反分裂国家法》充分实施的必要要件

  一个时期以来,不少专家学者建议,加快启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实施细则》,这是出于《反分裂国家法》过于原则,管控力、震慑力不足,这是一个合理的建议。但笔者认为,《反分裂国家法》仍然可以保持必要的战略模糊,可以直接修改《反分裂国家法》。具体建议如下:

  (一)《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的修订

  应当在《反分裂国家法》第六条(第五项“维护稳定、发展关系”的措施之后)增加第二款:国家采取下列措施,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活动,促进国家和平统一。(一)反对和遏制台湾当局旨在分裂国家的统独公投或变更国家领土公投;(二)反对和遏制台湾当局修改或创制破坏“一个中国”原则的宪制性规定;(三)反对和遏制台湾当局炮制“台独课纲”以及其他台独分裂意识形态;(四)反对和遏制台湾当局通过修法或创制法律,限制阻碍两岸交流,打击主张国家统一人士行径;(五)反对和遏制台湾任何公权力人物从事反对统一、分裂国家的分裂活动,反对和遏制任何机构人员向台独分裂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予以法律追诉;(六) 反对和遏制台湾当局任何勾结国外境外势力,进行台独分裂活动或以军购形式抗拒统一;(七)由国家专门机关对公权力人士从事台独分裂活动,构成台独分裂事件(事例)的负责搜证、记载、定性评析,定期公布,并协同司法机关予以追诉;(八)由国家司法机关对从事台独犯罪活动,采取司法预备措施,并予以公布;(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至104条适用于追诉台独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注:台独分裂的罪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2条、103条、104条都是可以适用的。第102条是背叛国家罪;103条第一款是分裂国家罪,103条的第二款是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是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第103条、104条相关联的第106条从重处罚条款,都可以适用台独分裂犯罪,可以在《反分裂国家法》当中予以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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