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新闻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田飞龙:香港存在对宪制误解的“天赋论”

http://www.CRNTT.com   2017-09-22 00:07:04  


田飞龙昨日以“宪制再平衡:香港的民主与法治”为题,在香港大学郑裕彤教学楼举办讲座。(中评社 兰忠伟摄)
 
  宪制观念的再平衡:“非天赋论”

  田飞龙认为,香港在二战后的全面发展,除了港英怀柔统治及本地人勤勉奋斗之外,与大陆整体封闭的国际环境、历次大逃港带来的资本与劳动力以及香港独特的转口贸易港地位有关,不完全是香港自身的奇迹,也不宜夸大殖民国际性的影响。同时,香港没有自身独特的历史、语言及文化,而只是大英帝国与中华帝国百年边缘摩擦的机会性产物,其文化是多元混成的,但底色是中华文化和国语体系内的粤语文化基础。

  他强调,《中英联合声明》的主要国际法使命是保障平稳过渡,其效力终止于1997年回归,之后的香港管治由基本法作为主要宪制基础,英国在回归后对香港的任何干预缺乏国际法和宪法依据,是不当甚至非法的,同时《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只是港英制定的本地立法,不可能高于基本法,而且经过了回归时临时立法会的审查与处理,已丧失宪制上的“凌驾性地位”,白皮书主张的中国宪法和基本法作为香港共同宪制基础的法理立场才是正确的。

  田飞龙续指,香港对大陆政治体制的理解受制于西方长期的政治意识形态局限以及六四事件,无法形成相对区隔和更新的“后六四史观”,从而无法理解六四之后国家政治发展与法治转型的结构性进步以及当下对区域一体化和全球治理的战略规划,造成对国家政治认知和战略追随上的长期被动性;

  “香港民主定位于‘民主全球化’一部分的立场与方向已经遭遇美国之‘逆全球化’运动的对冲和消解,其准确定位应是基本法秩序内与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相协调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实验,需要遵循的就不是所谓的‘国际标准’,而是‘基本法标准’,831决定就是普选的‘基本法标准’,尽管偏于严厉,但却是经过国家理性平衡后的决断,是香港重启政改的严格法律基础,未来可能优化,但必须以香港反对派转化为‘忠诚反对派’为前提。”田飞龙说。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