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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炜答中评:参选立法会确认书具法律效力

http://www.CRNTT.com   2016-07-19 00:32:23  


  中评社香港7月19日电(记者 范颖薇)立法会选举委员会日前宣布,参选人要额外填报一份拥护《基本法》的确认书。中澳法学基金交流会执行委员、香港执业大律师丁煌接受中评社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签署了确认书,则已是在法律上做出了承认的声明,日后若有任何违背声明的言行,已是犯了作出虚假声明的罪行,需要负上刑事责任。

  香港新一届立法会选举于本月16号正式开始接受提名,选举会于正式提名前夕突然宣布参选人除签署提名表格内的声明外,亦要额外填报一份确认书,声明拥护“香港是中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等《基本法》条文。

  那么,立法会选举提出签署确认书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丁煌对中评社指出,相关的选举法律已经授权选举办事处,选举主任为了选举的正常运作,有权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参选人报名阶段,应选举主任的要求,要求参选者声明他们认可的东西是可以的。”丁煌说。

  丁煌表示,在以往的选举中,参选人需声明其住址、年龄、是否拥有外国护照等个人资讯,今年则要求多加一个拥护《基本法》的声明,但实际上今年多加的确认书与声明年龄住址等本质上是一样的,也是参选前的法律要求。

  丁煌又指,选举报名结束后,选举主任会重新审视各位参选人信息和声明是否有错漏,由选举主任决定其是否能进入下一个竞选程序。

  由于当选议员在就职时亦需要宣誓,誓词中也包含拥护《基本法》这一点,因此有人认为选前签署确认书是多此一举。对此,丁煌认为此言差矣,他认为,当选后及选前的声明是两码事,两份声明是源于不同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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