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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永年:中国机构改革为什么要向社会分权?

http://www.CRNTT.com   2013-02-26 09:06:38  


 
  中国现在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的改革,实际上也可以在法定机构这个概念构架内进行。事业单位就类似于法定机构,只不过是较之法定机构,事业单位更靠向政府。中国的事业单位设置基本上参照公务员系统,是政府的延长。事业单位实际上可以通过改革转型成为法定机构。尽管政府仍然可以向法定机构拨款,但法定机构则可以独立操作,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提高运作效率。从香港和新加坡的经验看,设立法定结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有效方法。

  也应当意识到,政府向社会分权并不意味着政府和社会完全不相关了。恰恰相反,政府一方面从直接控制和管理社会退出,另一方面也必须对社会力量和社会组织进行规制,实行法治。不能天真地假定社会就是好的。人们需要的是一个好社会,而不是坏社会。恐怖主义、邪教、黑帮等等都不是人们想见到的社会力量。如同政府会犯错,社会也同样会犯错。因此,正如在经济领域政府要规制市场一样,在社会领域政府也要规制社会力量和组织。就是说,政府在实行向社会分权的同时,必须建立起一整套规制社会的制度。规制社会是“大部制”改革的有机部分。

分权和立法监督社会过程并行

  现在一些地方开始实验向社会分权,但是如何通过立法来规范社会和监管社会,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这种情况必须改变。人们可以从早期经济领域的分权学到很多经验教训。中国的经济分权主要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改革开放之后在国有企业之外发展出来的民营企业。第二种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放小”的产物,也就是原先中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民营化”演变成为民营企业的部门。第三种就是国有企业内部的分权,就是权力从中央下放到地方政府。但是在所有这些领域,权力分到企业了或者地方政府了,但中央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没有到位。结果造成了大量的企业经济行为,和社会整体利益背道而驰的情况,例如大量的毒食品、违规生产、不安全等等。当然,这些现象的产生也并不符合企业本身的利益。如果分权和法治基础之上的监管同时进行,这些情况可以得到控制,甚至避免。等到企业在没有监管的情况发展成长起来之后,政府再要去实行监管,就会面临巨大的困难。现在面临的就是这样一种局面。

  社会领域也会是一样的逻辑。如果当社会力量成长起来之后,再去立法规范和监督它们的活动,那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各国的经验都是如此。中国本身也有这样的情况。例如互联网的实名制制度。如果一开始就要求实名,什么困难也没有。但现在等到互联网已经壮大,再要去实行实名制,不仅很困难,成本也极高。今天的情形就是这样。不仅企业(互联网公司)反对这样做,顾客(社会成员)也反对这样做。前者是为了商业利益,而后者则倾向于把实名制视为是政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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