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 |
特赦中国最后一个流氓罪犯? | |
http://www.CRNTT.com 2011-01-10 10:44:34 |
网民纠结于已经废止的罪名继续执行下去还有没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依据刑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足以看出这个已生效的判决并未失去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有人也纠结于刑法中“从旧兼从轻”原则,但“从旧兼从轻”的适用范围在于“未决犯”,所以,该原则基本不适用于这个27年前的生效判决。 “罪犯”行为时的判决须遵守,罪行初定无法违反 当然,正如一些专家所说“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原则是讲究罪刑初定的。也就是当初犯罪时被认定的罪名,经过法院判刑后,就应该将判决执行完毕”,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应当得到遵守的。 刑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对一个人定罪判刑,依据的只能是行为时的法律,且判决生效后必须严格执行,定案后不能根据随后的法律变化来翻案。“即便现在看,当年的法律有点狠,那也得执行。”坚持当初的判决,不合情理也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但却符合法理。两难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历史遗留问题的成本该如何负责? 特赦和启动再审可对历史遗留问题进行“纠错” 由于法治的起步状态,也由于整个制度的转型纠结,当前中国的刑法尚嫌严厉,刑事司法也因司法不独立等原因无法做到最大程度的公平,再加刑事司法行政上存在的种种问题,缓刑、假释、减刑等法治性特赦制度无法得到有效、公平地适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作为法律制定和法制转型的主体,有相应的责任努力弥补,对依据1997年之前刑法做出的生效判决进行清理。 而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著名刑辩许兰亭则认为,改法的涉及面太广,不利于维护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是一种比较理想化的方式。他认为对一些特殊案件,可以在法治框架内启动特赦,克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不足,解决一些常规方式难以处理的棘手问题。但许兰亭认为启动再审程序也是可行的方法,“犯人认为当初判得重,可以申请法院再审,法院也可以主动对当时的判决进行重新审查。” 民众为转型成本买单,提供国家赔偿有利于确立转型的合法性 事实上,特赦和启动再审程序,只是对法制转型中所犯的错误进行纠错的一个方面。而众多的普通公民以及当时所谓的“犯罪分子”却为国家承担了高额的转型成本。如果说,牛玉强在1997年前被判决并服刑,那还情有可原,因为毕竟是当时的文明和法治的局限性使然。而如今法律已经更改,流氓罪已经不合时宜,他们所承担的成本却是不可逆的。 所以在特赦或者启动再审程序之外,还应该进行国家赔偿。因为国家必须对自己在法制转型过程中的违法或者错误行为承担责任。以国家名义向法制转型中的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界有关人士认为,为转型成本提供国家赔偿不仅不会损害国家的权威,反而有利于确立国家在转型中的合法性。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