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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锋”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
其次,施救者必须得到被救者或其监护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同意后方能救援,否则其救援行为可能构成侵害他人自由或者人身攻击,除非不可能得到被救者本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例如被救者处于昏迷状态、有幻觉、酒醉或是精神失常,无法为自己的人身安全做决定,或是施救者合理地相信被救者处于无能力同意的状况,即可假设被救者已经默示同意。否则,就是将救助强加于陌生人,将未经其同意并违背其意愿迫使他们进入可能的危险或不便,就干预了其自治和个人的自由。 由此可见,普通人并没有救助他人和打击犯罪的义务,这个义务首先应该是专业救助人员和警方来承担的。当一个国家越来越依赖法律和执法机关而不是所谓见义勇为来保护普通人的时候,当一个人主动救助他人而不会被倒打一耙时,这个国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 (来源:网易评论《另一面》2010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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