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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律如何看待“活雷锋”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14 11:14:29 |
2008年亚历山德拉把将她从车里拖出来的丽莎告上法庭,称丽莎救助疏忽导致她瘫痪,所以丽莎要为她的瘫痪负责。2009年,加州议会以75:0票通过“好心人免责条款”,条款宣布了类似丽莎这样的案例:因救助他人的疏忽导致其收到伤害的情况下,得以免责。 “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好心人的法案 类似加州的“好心人免责条款”其实是有法律作为依据的:在西方国家都有名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保护好心人法案。“好撒玛利亚人法(Good Samaritan laws)”又称为“见义勇为法”。Samaritan译成中文是“撒玛利亚人”或“乐善好施者”。这一典故来自圣经的《路加福音》“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路过的人都没有施救,惟有一个撒玛利亚人行路来到那里,看见他就动了恻隐之心,上前救助。用中国的话来说,好撒玛利亚人就叫“活雷锋”。 1986年3月Joan J II号轮船遭遇风暴,从波多黎各驶往新奥尔良的Ponce号在施救过程中导致两位船员死亡。其家属将Joan J II号轮船告上法庭,法院判处施救船的所有人赔偿死者的家人120万美元。因为按普通法,如果施救行为伤害了被救助者或恶化了其处境,施救人要承担责任。“好撒马利亚人法”就是为打消人们这样的顾虑制定的,此类“好撒马利亚人法”都只规定消极的见义勇为者的民事责任豁免问题。 旁观者救人无意造成伤害,可免除民事责任 这些法律的立法意向是为了保护救助伤病人员的好心人,不至因为做好事反而惹祸上身。这些法律的作用是打消旁观者的顾虑,生怕因为施救而成为被告,为无意造成伤亡而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这使得帮助他人的美德和行为得到保护,做了好事也不至于惹麻烦上身或被告上法庭。 但这种情形必须是在紧急事件发生现场,而且这种救助是无偿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并不保护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等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救助行为时义务,也是其职业行为,是不受好撒马利亚人法保护的。但是即使有“好心人免责条款”,美国社会和法律对于主动救助他人也是持消极态度的:首先要做的是报警寻求专业援助,其次必须要评估自身有无救助的能力,自身的介入会不会使得局势更遭,再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要征得被救助人同意,否则将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但美国法律对普通人主动救助仍持消极态度,拒绝鲁莽救人 美国各州的法庭对“好撒玛利亚人法”的应用也有差异,有的还会结合“即将发生危险”的法律原则。换言之,如果没有燃眉之急的危险,法庭可能认为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的,故而不给予保护。例如,在一场车祸中,汽车并没有着火,伤者并无生命危险,也没有第二次被撞的危险,如果一位见义勇为者决定去救援,反而导致被救者瘫痪或其他伤害,法庭可能会判决“见义勇为法”不适用,因为伤者并无生命危险,所以施救者的行为是鲁莽而多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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