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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曾成杰:从“辉煌传奇”到“罪大恶极” | |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09:55:58 |
经济形式变化,政策风向急转,压垮曾成杰集资的资金链 随着2008年房地产市场调控,湘西房地产业的融资环境恶化。而在2008年3月湘西领导变更后,政府对于融资的态度更是180度大转弯,从积极提倡,变成了坚决遏制,延续了近10年的民间融资成为“非法集资”。 为此,在2008年初吉首市房地产行业商会还曾召集会员商议,要求集体降息应对。但曾成杰当时却没有表现出合作的态度,由于他坚信只要工程完工,就能渡过难关,担心降息会导致资金迅速紧张,资金链断裂。这种不合作的态度,让他和他的公司迅速成为州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重点。 但三馆公司的资金链终归还是在种种因素下断掉了,2008年10月2日晚上,在吉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室,曾成杰与当时参会的22家集资企业老板和财务老总,约50余人一并被抓。1月后的2008年11月11日,曾成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三馆公司约20余名涉嫌当事人也被拘留。除了企业家,包括湘西州前政协主席向邦礼、前统战部长滕万翠和前副州长黄秀兰在内的四名州领导,也纷纷因参与和组织介绍非法集资而落马。 而后,经过对州发改委、州地方海事局、州经委等20多个单位36人进行调查,查实有28人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纪问题,其中处级以上干部15人,科级以下干部13人。 判断曾成杰因集资诈骗入罪是有根据的,但量刑有待商榷 虽然关于集资诈骗罪的存废,定义和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有争议。但在现行法条中,以曾成杰的行为比对《刑法》第192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他的很多行为是符合的。 司法实践中,出现(1)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2)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5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且涉案金额巨大的,一般便可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而对曾成杰,除了涉及金额巨大(超过35亿),许诺利息超过了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以上外。根据湖南高院的认定,还有2.6亿集资资金被曾成杰以他人名义投资公司、项目或者直接转移。此外,曾成杰将三馆公司资产或资金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妻子邓友云名下的有2905.77平方米,市场价值共计1991.7万元。而这些都表明了曾成杰未将集资款完全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此,虽然曾成杰的代理律师王少华有异议,但也不得不承认这些都是曾成杰公司资产结构的“不完善”。 相对于集资诈骗罪入罪的明确,究竟该不该判处死刑的争议更大。由于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事关死刑,监控双方在属不属于自然人犯罪上分歧明显。双方理由也都比较充分。检方认为:曾成杰的非法集资行为,无法体现三馆公司利益和意志且曾成杰不具有房地产开发的资质和条件,还是采取贿赂等方式取得项目。而辩方则认为:本案集资行为是以三馆公司等单位的名义实施的,集资款项用于单位经营、建设项目,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构成要件。不过由于集资在前,三馆公司成立在后,逻辑上,法官采信检方的理由也是成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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