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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植荣:财产公示是从政的最基本要求

http://www.CRNTT.com   2012-12-13 11:56:24  


 
  全体公民不可能都到政府机关处理政务,这就需要人民选出一些信得过的人来行驶人民赋予国家的各种权力,我们把他们叫“公务员”,这几乎是世界各国通行的称谓。关于公务员的任职资格,美国第四任总统詹姆斯.麦迪逊给出了答案:“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可以担任官职和显赫职务;诚实、正直和能力是挑选公务员的唯一标准。”

  于是,公务员就成了人民花钱雇来的替人民管理公共财产和为人民提供各种服务的特殊公民。由于人民赋予公务员各种权力,如果没有约束,公务员很容易利用这些权力谋取私利。于是,“民主”就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民主参与”,一是“民主监督”。

  “民主参与”就是公民的参政、议政权利,或不受胁迫地自由选举自己的代表参政、议政的权利。“民主监督”就是公民随时随地监督公务员的执政能力和道德操守。为了实现监督,就必须让公务员公示财产,这样,公众才能知道公务员的财产是否与其合法收入相符,如果发现财产和收入有可疑之处,及时举报,供有关部门查处。

  卢梭还说:“对一个国家来说,如果没人违法,没有官员滥用职权,那么,无论法律还是官员,都没有存在的必要。”公务员不是天使,他们也会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贪赃枉法。人们意识到了腐败对宪法秩序和民主社会价值构成了严重的威胁,自英国1695年通过《腐败行为法案》以来,世界137个国家建立了公务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但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早就建立起财产公示制度,就连坦桑尼亚、尼日利亚、洪都拉斯、莫桑比克、阿尔巴尼、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越南、印度等经济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也出台了公务员财产公示法规,明确规定:要想当公务员,就必须放弃财产隐私权;不想放弃财产隐私权,就别当公务员。这是公务员个性的法定自我丧失,是公务员财产公示的合法性基础。

  公务员财产公示,并非限于公务员自己,还应包括公务员的配偶、子女,甚至还包括父母,而不管其国籍如何。这是因为,如果只公示公务员自己的财产,他可以把贪污、受贿的财产转移给配偶、子女和父母,甚至转移到海外,这就让公务员财产公示流于形式,起不到遏制腐败的作用。

  各国法律强调的是“财产公示”而不是“财产申报”。“公示”就是把自己家庭的所有财产、收入和支出信息向公众展示,任何人都可以查阅,其目的就是落实民主监督制度。公众可以通过财产公示材料,发现公务员有没有隐瞒财产,收入与支出是否相符,如发现公务员的财产信息不实,便可揭发、举报。而“申报”只是把自己家庭的财产信息向上级报告,然后就被锁进了保险箱,没有几个人会知道,如果知道该信息的官员也是贪官,那就必然会官官相护,这当然也就起不到民主监督的作用,更达不到反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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