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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现代意义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0:57:27  


 
  这样一种儒法结合的传统,在包公身上得到具体和集中的体现。包公虽然被描述为刚正不阿,但他处理平民和权贵有很大不同,不仅重大案件王爷要参审旁听,斩首用的铡刀也因罪犯的身份而有很大差别。更重要的是,儒家强调君君臣臣,包公虽反贪官,甚至王侯将相,但不反皇帝。他时常握有尚方宝剑,皇帝才是集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为一身。所以,这样一种皇权至上,司法与行政不分的体制下的包公文化、法家文化,说到底还是人治时代的产物。

  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已经写入宪法。宪法而不是最高领导人的意志,才应该是一切活动的根本指南。包公的所作所为,从根本上来说,与这个时代是格格不入的。特别是他作为中华法系下的代表性人物,其裁判案件的依据和方式,是属于韦伯所称的“实质非理性”法律模式,没有普遍裁判标准,更多依据伦理和情感,缺少足够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这与今天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滥用的法治模式完全不同。

  这并不是说,包公对现代中国毫无意义。包公传统有象征意义,并且可以对传统进行重新解释。如历史学家霍布斯鲍姆在《传统的发明》一书中所指出的:传统不是古代流传下来的不变的陈迹,而是当代人活生生的创造;那些影响我们日常生活的、表面上久远的传统,其实只有很短暂的历史;我们一直处于而且不得不处于发明传统的状态之中。

  由此而言,包公的形象,说到底不过是来自于后人的型塑和想象。如果今天重新弘扬包公传统,首先是学习包公刚正不阿的品格,但这种品格不能靠内省修身,而要通过制度建设进行约束,防止各种权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还要学习包公的人格魅力,但这种魅力不是以建立卡里斯玛权威的政治统治模式为目标,而是为了通过发挥个人魅力进行制度创新,推进法治。例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通过个案创造违宪审查权力,奠定了独立司法的基石。

  总的来看,今天河南法院弘扬包公传统,象征大于实质意义。以目前的司法状况来看,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现有的司法体制,对于外来现代法律知识的学习还很不够。这些知识恰恰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产物,中国司法的发展一定会遇到类似的问题。但同时也应看到,所有的制度和知识都有一个本土化过程,法院对法律的适用,必须考虑到当地的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并不只是存在于历史,而就在当下老百姓的生活之中。因此,转型时代下的司法活动,也必须兼顾现代与传统。

【相关阅读】一厢情愿的“包公司法文化”(2012年9月21日 财新网 陈宝成)
 
  最高法院支持河南弘扬“包公司法文化”的说法,有可能是地方司法机关的一厢情愿。财新记者获悉,最高法院在今年一份针对河南高院的批覆文件中,并无弘扬包公司法文化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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