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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能否从宽?有原则无标准看法官

http://www.CRNTT.com   2012-05-29 11:16:20  


自首情节属于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常常引发争议
  中评社北京5月29日讯/24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大二女生小米(化名)在教学楼厕所遭猥亵杀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引发死者家属和网友质疑。受害人的遭遇值得同情,施害者的罪行值得谴责,但案件背后,关于自首减刑的争论并未休止,法官在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也屡遭诟病。

  一、“自首”而非“激烈反抗杀人”促成死缓判决

  “激烈反抗行为导致被告杀人”并非承办法官在判决书上的量刑依据,而是对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程度的衡量

  考虑到被告人受性冲动影响实施犯罪,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死缓的一审判决本身还无法平息民愤的时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的回应简直是火上浇油。媒体的报道再次刺激网友神经,很多人质疑“难道被害还不能反抗吗?”“激烈反抗竟能成为杀人者轻判的理由”。浅显的常识告诉我们,当一个人的生命法益受到严重暴力威胁时,刑法赋予了被侵害人极大的防卫权利,面临抢劫、故意杀人、强奸等具有严重暴力的犯罪时,正当防卫不受防卫限度的限制。难道熟识法律的法官真的是收了钱还是脑残吗?倒也未必。

  被告人敖翔被控的主要罪名其中一项是故意杀人罪。刑法中故意杀人罪指的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严重侵害他人的生命法益,属于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之一。但在对犯罪行为定性时必须对主观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进行统一评价。同是故意杀人罪也分为很多类型,有蓄意谋杀,有临时起意杀人,也有受外界刺激情绪失控而杀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各有不同,在量刑的考虑上也有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回头看这番话,发言的是东莞法院庭长,并非判决书上署名的合议庭成员或承办法官。这番话也并非是很多人误以为的“死缓”依据,而更多的是对犯罪人主观恶意程度的衡量。

  判决书上写明判处死缓依据是“鉴于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

  那么,法官一审判定敖翔死缓的依据在哪儿?从东莞理工命案受害者父亲曝光的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被告人敖翔犯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当处极刑,鉴于被告人敖翔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且不管其说服力如何,纵观整份判决书,对于从轻处罚的依据,只有“自首情节和认罪态度良好”,并没有所谓的“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了自首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个“可以”,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并非“应当”,是否从轻处罚还要考虑犯罪的性质、自首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的早晚等情况。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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