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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庄仲希:两岸各专业要多管道交流法律实务交流尤其重要

  今天这个议题,我向焦所长讨论过多次两岸的法制都有中华民族的人文基础,都属大陆法系模式,有许多法律概念和制度相同或相通,都延续了中国历史的人文传统与伦理道德。这种背景使两岸的法律存在着相互借鉴、相互促进的基础。两岸法律交流需要新突破、新思考、新方向。法律交流应该是多管道的,包括法学只、法律实务只和司法系统,不应依旧停留在单独的法学理论的交流。两岸之间事务繁杂,单一管道是远远不够的。两岸经济互动开展,必然引发法律互动的热潮,这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法律的探讨和交流,人的因素是第一层面的。要跟上经济发展的脚步,就不能仅仅凭单独一个管道,什么事情都靠海基会、海协会去做。更要有很多官方半官方和民间的管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交流作用,才能解决两岸的实际问题。

  两岸在共同的人文背景下还存在许多法律制度上的差异,使得彼此互相不瞭解,产生很多麻烦。例如关于税务的法律差异,台湾和香港对偷漏税的处罚原则上是罚钱,但大陆对严重税务犯罪是要进监狱的。台商对此很不理解。怎样认识和承认各自的法律规范,消除两岸交往的障碍,那就要靠法律实务的交流思考。

  两岸法学交流、律师交流、业务开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香港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它是国际大都市,可以作为两岸走向国际的一个合作平台。香港为大陆作过很多贡献,它的法律人长期和大陆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香港的经验值得借鉴。香港律师(包括当地和外来律师)和大陆法律只几十年长期合作交往,积累了很多经验。台湾律师与香港律师交流后吸取经验,再进入大陆,这是很好的合作方式。无论从人员交往和法学交往来看,香港这个点是十分难得的,两岸人员往来香港方便,进行法律交流的话,是非常便利的,并且讲话没什么顾忌,大家可以在这里讨论很多问题。所以两岸的法学交流,律师交流,业务开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两岸三地的律师如果能够联手,对客户是有帮助的,无论从亲和力、信任度来讲,都是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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