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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有悖法律精神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1:09:06 |
专家看法 “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 北青报记者就“初中生发帖被拘留”一事请教了刑辩专家毛立新律师。毛律师就案件其中的量刑问题提出了三点质疑: 第一,“转发500次以上”是司法解释对诽谤罪“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是寻衅滋事罪的规定,而当地警方称依法对杨某涉嫌寻衅滋事立案侦查,警方在法律适用上就是张冠李戴。 第二,该初中生在网络上“编发虚假信息”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必须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本案后果有那么严重吗?司法解释第五条里面第二款写道,犯罪涉及编造虚假信息其核心在于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危及到场所中其他公民的身体或其他方面的安全。就好比在电影院内假称有炸弹,造成观众混乱引发了踩踏事件的情况,而这件事未严重到按刑事案件追究。 第三,当地警方对法条的理解有弹性并有自由裁定权,而司法机关有进一步解释扩大的倾向,但从刑法原理上说,刑事诉讼法是最后的手段,刑诉案件处理中常提到“谦抑原则”,这是刑法定罪的基本原则,是指用最少量的刑法取得最大的刑法效果。立法机关只有在该法规确属必不可少——没有可以代替刑法的其他使用方法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将某种违反法律秩序的行为设定成犯罪行为。毛立新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后在微博上表示:“对一个初中生,应批评教育为主,至多治安处罚,动辄刑罚伺候,刑法的谦抑精神何在? (来源: 2013-09-21 09:00 中国军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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