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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初中生:执法不应跑偏司法解释 | |
http://www.CRNTT.com 2013-09-22 10:10:39 |
“转500次可判刑”的司法解释本有严格限定 “转500次可判刑”针对的是诽谤罪,而不是所有网络谣言 9月9日两高出台的十条司法解释中,以第二条第一款中“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这段字眼最为引入注目。在媒体报道中,该条款往往被浓缩为“诽谤信息转发500次以上,或点击、浏览达到5000次以上即入刑”。在整个打击谣言大背景下,许多网友更是简单理解为“传播谣言转发500次即判刑”。 这种简化的理解是不正确的,人民日报就澄清过,这是对本次司法解释的误读。“转500次可判刑”这一说法针对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即通常所说的诽谤罪,涉及的是“诽谤信息”,并非针对所有网络谣言。诽谤罪,刑法原文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所谓“他人”,指的一定是“自然人”,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如果当事人只是说“哪里死人了”“某某部门枉法不作为”,不涉及特定的自然人对象,就不能称之为诽谤罪。前几年轰动一时的“吴保全案”,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吴保全辱骂诽谤他人及政府”,不仅没有出现这个“他人”的名字,更出现了“诽谤政府”的奇闻,从而成为法律界一大笑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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