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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集体招嫖门”猫腻有几多

http://www.CRNTT.com   2013-08-05 10:43:23  


 
若爆料属实,“怪诞”背后是司法腐败的典型共性问题

  猫腻一:司法腐败多涉及层级较高的法官

  有媒体曾经统计过公开报道的1995年-2013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00名法官样本,结果发现,院长和副院长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业务庭的庭长、副庭长加上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几乎又占据了另外一半江山,普通的审判员等群体相对而言少得多。

  这是因为院长、庭长既属于审判人员又是管理者。尽管有关制度早就规定,法院领导干部非因履行职责,不得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不得向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批转涉案材料。但是实际上收效并不明显。这是因为对法官的管理,套用的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的管理模式,只要这种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些禁止性规定就收效甚微。比如《法官法》第十六章就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换而言之,法院院长对法官的“业绩”等握着生杀大权。

  当行政权力和裁判权力界限不明的时候,行政权力就越发能借着裁判权来寻租。在实践中,许多法院的一把手也的确能够以案件管理、法院行政管理之名而对手下法官加以干涉。如果遇到自身业务素质不扎实、不专业的领导,可能就更喜欢用官场的思维来管理司法实务。这次涉事的陈雪明庭长就并非科班出身,他的同事曾经评价他“最重要,他和谁都相处得好,这也是本事啊。”而赵明华则涉嫌利用自己高院审判长的身份向下级法院施压或者疏通,这也是为何爆料者偏偏“盯上他”的原因。

  猫腻二:司法腐败中的窝案现象不少见

  根据公开报道的统计数据显示,群体性的司法腐败窝案、串案越来越多,如阜阳市中级法院、沈阳市中级法院等地腐败案。也有学者统计,2000-2009年被查处的法院窝案就有十一起之多。而业内人士认为实际情况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因为有一些案情并未被曝光。2004年,湖北省检察院工作人员曾撰写调查报告,分析当时湖北出现的法官职务犯罪问题指出,40%的法官职务犯罪案件,都是共同犯罪或相互牵连的串案。

  窝案频发的原因当然与法院领导层成为重灾区有关系,在他们的影响下,底下人集体腐败、将贪腐“合理化”的倾向更为严重。

  而在其中,又不得不提到一个名词,叫作“诉讼掮客”,这个群体对于腐败窝案有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所谓“诉讼掮客”,也就是那些在案件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牵线搭桥的中介。这其中就有不少是律师这样的法律从业者。这是因为,很多律师和法官曾经互为同学、同事,牵线搭桥更为方便。根据报道可知,此次的“吃喝玩乐”是由一位叫蔡建东的人买单,而当天在场的人中也有律师。昨晚,《法制晚报》对爆料人的专访又爆出,倪某曾经在今年四月发现赵明华与一名律师一起嫖娼,当场报了警。“最终这件事由律师承担了”。

  猫腻三: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有“寻租”条件

  我国目前的民商事案件的管辖也有问题,标准比较模糊,一些案件可以越级往上走。高级法院承担一些二审上诉而来的案子又或者是一审的所谓“疑难案件”。另外,下级法院可以申请上级法院来审理案件,或者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案件涉及金额越大,当事人各方就越有动力采取一切合法的、边际的和虽然违法但很难查处的手段,同法官预先建立各种对己有利的关系。所以,高级法院的民事法庭客观上更存在“寻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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