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 
中评:钓鱼岛白皮书 大陆对台释放善意

http://www.CRNTT.com   2012-11-04 00:25:42  


 
       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所谓“基本见解”

  在钓鱼岛问题上,中国大陆并非发布此类文件的

  第一家,日本和台湾当局已有先例。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务省发表《关于尖阁诸岛所有权问题的基本见解》,③阐述“尖阁诸岛属于日本”的各项依据,在本质上就是日本版的“钓鱼岛问题白皮书”。然而,由于1970年代的世界并非像今天这样高度信息化,日方的这个所谓“基本见解”并没有产生多大作用,迄今只有专门研究中日关系或钓鱼岛问题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人士才知道它的存在。这个文件主要从历史和国际法的角度论述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在篇幅上不足600字,论证十分乏力。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叙述钓鱼岛作为“无主地”被纳入日本领土范围的经过。“自1885年以来,日本政府通过冲绳县当局等途径再三在尖阁诸岛进行实地调查,慎重确认尖阁诸岛不仅为无人岛,而且没有受清朝统治的痕迹。在此基础上,于1895年1月14日,在内阁会议上决定在岛上建立标桩,以正式列入我国领土之内。”可以说,“无主地先占”是日本窃取中国领土钓鱼岛的理论基石。而包括大陆和台湾在内的中国方面在批驳日本的论点时,正是以否认钓鱼岛在1895年1月14日时是“无主地”为出发点。众所周知,至少在此前五百多年前的1372年,中国明朝使臣就在册封琉球国王的途中发现、命名并使用了钓鱼岛。日方的“无主地先占”一说可谓强词夺理。

  二是认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在国际法上应由《旧金山和约》第三条(而非第二条)和美日《归还冲绳协定》来规范,而不是由《马关条约》、《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投降书》来规范。日方认为,自1895年1月14日的日本内阁会议后,“在历史上尖阁诸岛构成我国领土南西诸岛的一部分,并且不包含在根据1895年5月生效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由清朝割让给我国的台湾及澎湖列岛之内。因此,尖阁诸岛并不包含在根据《旧金山和平条约》第二条我国所放弃的领土之内,而是包含在根据该条约第三条作为南西诸岛的一部分被列入为美国施政之地,并且根据于1971年6月17日签署的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简称为《归还冲绳协定》),将施政权归还给我国的地区之内。上述事实明确证明尖阁诸岛作为我国领土的地位。”在这里,钓鱼岛是否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是关键。日本方面明确否认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然而,无论在地理、地质还是历史沿革上,钓鱼岛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是确定无疑的。日本政府在这个问题上颠倒黑白、歪曲事实,令人侧目。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