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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五”规划与能源法治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27 08:15:32 |
“十二五”规划的一些重要原则和政策应当成为能源法律制度的重要渊源 文章指出,“十二五”规划是中国的最高权力机构也是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通过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带有法律特性的文件。从“十二五”规划制定机关的权威性和体现国家意志等方面看,“十二五”规划应当具备了类似法律的部分特征,但从严格的意义上说,特别是从内容特征和强制力保障等角度来看,并不具备法律的全部特征,因而“十二五”规划不是法律,而且在稳定性上也与法律有较大区别。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如果能制定一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法》明确其法律地位、法律效力、制定程序、调整范围、各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可能使其具有更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十二五”规划中的许多好的政策和制度特别是经过“十五”期间和“十一五”期间的实践证明十分有效的政策和制度应当成为能源立法的重要渊源,尽可能让它们法律化、稳定化。“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多元发展、保护环境,加强国际互利合作,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的战略取向的表述在能源法中应当进行必要的规定;“十二五”规划中一些重要的约束性指标,比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幅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幅度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等应当在能源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能源法治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保障 文章认为,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对照中国能源法治建设的现状,我们在不少方面缺乏法律规范的支撑和保障。“十二五”规划中提出的有关能源的一些重要方面,特别是“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这一章的不少内容,如水电、核电、天然气的开发以及高碳能源低碳利用等方面法律缺失较多;在一些潜在的清洁能源领域,比如煤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的开发利用,还有诸如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国家综合能源基地建设、石油储备、农村能源、智能电网、碳排放交易等不少方面,基本上靠政策性“红头”文件而没有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依,有的甚至是空白,急需加强这些方面的立法研究,尽快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这里特别提一下对核电安全的看法。“十二五”规划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高效发展核电”。从哲理上来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安全,只能求更安全、最安全。著名的墨菲定律告诉我们,如果坏事有可能发生,不管这种可能性多么小,它总会发生,并引起最大可能的损失。当人类无法改变自然现象时,那我们必须改变自己。今年3月日本福岛核电站事故造成的灾难震惊全球,有少数国家继而决定完全放弃核电,这给中国核电发展带来新的挑战和影响。企求绝对安全的核电是不现实的,除非不用核电。但即使这个国家和地区不用核电,而邻国还有核电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对我们国家来说,考虑到能源需求刚性和能源结构不合理性的边界条件,要实现非化石能源在2020年能源消费比例中达到15%以上以及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降低45%以上的既定目标,离开核电的发展恐怕难以办到。 落实”十二五”规划精神,坚持审慎评估、安全为先、高标准、强监管,健全核能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是最现实的选择。目前中国核能法律体系尚未成形,有关核能开发利用和安全监管制度也只是零散地分布在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之中,效力差。为了实现核电的安全发展,急需加快制定《原子能法》或《民用核能法》。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的第三方核责任的法规,我们仍属空白,长期以来只是依据国务院办公厅的一个批覆行事,这个状况也应当尽快改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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