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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库主义应该缓行

http://www.CRNTT.com   2011-09-01 08:26:18  


  中评社北京8月31日讯/近日,税收问题又成为舆论热点。主要集中在两个问题上:一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些夫妻去税务方面办理房产证的加名手续,被不失时机地征收“加名税”,即向增加姓名的一方征收契税;二是有些地方要在中秋节到来前,向职工从单位领到的月饼征收个税,人们俗称为“月饼税”。
中国经济时报刊登时评人梁发芾文章分析,这两种税收,从法律上看,都存在问题,很难说合法,更不用说合情。

  征收所谓的“加名税”的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确曾规定对于房屋赠与的情形征收契税。但问题是,前去税务机关办理加名手续的夫妻们,是不是进行房屋的“赠与”呢?我们知道,现实环境中,人们在买卖房屋、签订合同、办理房产证等等手续的时候,往往只写夫妻一方的姓名,而事实上房屋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以前或许夫妻都不以为意,但是现在婚姻法有解释,有的夫妻感到有必要去税务机关明确一下房屋的产权,那么,这种行为不过是一种重新确权行为,不是赠与行为,并不能根据赠与来征收契税。当然,加名的当事人中,会存在赠与行为的案例,对此,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甄别,或许可以按照赠与行为而区别征税。而对于要求加名的所有人都统统以赠与行为征收契税,就存在任意扩大征税范围,因而任意多征税的问题。

  至于“月饼税”,法律依据更加不足。虽然南京、北京等地已经征收和准备征收的地税机关的理由都一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认为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或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他们看到了国务院条例的规定,却恰恰对于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福利费免税的规定视而不见。因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福利费是免税的,月饼作为实物,也属于福利,与货币形态的福利费一样,享受免税的待遇。这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单位向职工发放的作为福利的月饼,是不能向职工征收个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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