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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27刀杀人案该不该判死刑

http://www.CRNTT.com   2011-07-22 09:45:47  


 
新闻链接:云南高院判决书又引争议

  2011年07月21日15:01羊城晚报 董柳

  羊城晚报讯 记者董柳报道:近日,又一份改判死缓的终审判决书传至网络后引发了网友关注。该判决书显示,云南昭通一男子残杀女子27刀后,一审被判死刑,但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死缓,理由是其有自首情节,且案件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此外,判决书中的一句“(死者)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是本案诱因”更是引发了网友热议。

男子残杀女友改判死缓

  这份由云南省高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显示,2008年6月18日19时许,30岁的云南昭通籍男子赛锐,与女友吴倩在昭阳一咖啡厅内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赛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一把刀刺杀吴倩颈、胸、腹、背部多处,致使吴倩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赛锐逃离现场。

  判决书称,次日,赛锐的亲属电话告知公安部门说,赛锐愿意投案,幷请他们到赛锐返回途中去接。当日16时许,民警在赛锐返回途中,将其带回公安机关。

  2009年,昭通中院一审以赛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赛锐不服上诉后,同年11月9日,云南高院终审认为,赛锐有自首情节,且案件系“感情纠纷、矛盾激化而引发”,赛锐“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网友指判决书有“猫腻”

  这份判决书引起网友热议,腾讯微博网友“肖海峰”指出,二审判决书的第4页有“猫腻”:“被告人赛锐因发现女友与别的男子有不正常交往,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他认为,判决书上“既看不到认定因感情问题争执的证据,更看不到受害人有与别的男子有所谓‘不正常交往’的证据,何况,两人幷无婚姻关系,谈何与他人不正常交往?”

  二审判决书第5页称:“吴倩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确是本案诱因。”对此,“肖海峰”质疑:“判决书列明的证据里,只有赛锐的供述说到所谓‘不正常交往’,幷无其他证据。难道高院仅凭被告一面之词就可以认定如此关键事实?”

  “肖海峰”评论获得了不少网友的共鸣。网友“老赵”认为,即使是恋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凶犯开脱罪责的理由。

死者家属开微博求关注

  7月19日晚,死者吴倩的父母开通了名为“吴倩父母”的腾讯微博,将女儿的遭遇及相关判决书发至网络,恳请“有正义感的人转载”。

  20晚,羊城晚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吴倩的父母。他们说,当得知凶犯被改判死缓后,便向相关部门寄送了上百封申诉信件,但没有得到回复。他们还称,因为这份终审判决,赛锐被送往云南中安监狱服刑至今。

  网友指出,终审判决书中说,当时出庭的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没有过错,不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建议维持原判。但云南高院对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却做出相左的认定,幷改判死缓。该网友发出疑问:云南省检察院是否有职责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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