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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放心喝杯奶是社会秩序的底线 | |
http://www.CRNTT.com 2011-04-13 10:57:59 |
人心的黑洞能够有多深,实在是未知数。 甘肃平凉4月7日发生了牛奶中毒案,39人受害,其中3名幼儿死亡。12日,官方通报案件告破,系同行积怨报复投毒。 警方调查的情况是,中毒者饮用了平凉工业园区马坊村一奶场的牛奶,中毒物为亚硝酸盐,投毒者为与该奶场合租一院经营奶场的一对夫妇,他们因生意竞争等琐事存在矛盾。 这不是国家大政的舞台,而是我们生活的一个场景。生意竞争存在矛盾,就可以朝商品里投毒,这是多么黑暗的心理!而在诸如此类的无数小型仇怨和疯狂之下,我们的生活秩序又会是多么不堪。 投毒行为并非没有听说过。衔仇含恨,有人投毒杀死仇家的牲畜,鱼塘的鱼,也有投毒谋害人命的,谋害对象也多是所谓仇家本身。投毒属于严重犯罪,然而犯罪行为也是有程度区别的,平凉牛奶投毒案比一般的投毒犯罪就要严重得多。 生意场果然如战场,竞争真的如战斗。经营一个奶场,都可以使人的仇恨达到投毒地步,所谓“经济理性”,这应该算是一个反例,经商并不必然使人理性起来,与别的社会活动一样,理性或者疯狂,实为两可。 因竞争而投毒,有何理性可言?道德理性,所有人的生命都是独立和宝贵的,不能被杀死;法律理性,人应当克制情绪,约束行为,合乎法度;利益计算,因为经营矛盾而投毒,使自己承受道德折磨(如果有道德的话)和法律惩罚的高风险(投毒而不能破案,应该少见)。平凉投毒案,经商矛盾引发,却不能用“经济人假设”来解释。 平凉牛奶投毒案的疯狂性,还在于它报复的是竞争者的生意,侵害的却是不特定的普通社会成员。这个投毒案件的动机,应非杀人,而是使竞争对手的商誉受损,但投毒于商品中,却使普通的社会成员作为消费者受到生命和健康侵害。投毒者是否预料到了致人死亡的后果,不好说,但显然希望消费者的健康受到明显损害,因为这样才能使损害对手商誉的目的实现。警方公布的信息说,投毒作案者曾经投毒一次,消费者只产生了轻度中毒症状,于是再次投毒,这次终于造成了严重后果。 这是商业竞争,目的在毁坏对手商誉,手段是向竞争对手的用户投毒。利益确实是竞争全部和唯一的目标,投毒表明竞争无所不用其极,道德、法律、人性等等,都可以因为商业利益而失效,而仇恨和疯狂得以主导思维。 在这种利益关系中,社会成员也就是从商业角度来说的消费者或者用户,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而是商业竞争中归属于商户A或者商户B的利润来源,商业竞争可以使对手的用户健康受损。在很多时候,我们还能够看到,商业需要可以使所有商家一起从用户健康受损中获得利益,例如不约而同地在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例如瘦肉精成为食品企业的潜规则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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