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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拉近两岸对组织委员会的诉求差异?

http://www.CRNTT.com   2010-09-13 07:49:43  


两岸“ECFA”已于9月12日正式生效。
  中评社北京9月13日讯/两岸“ECFA”经过各自的立法/审查程序和交换文本,已于昨日正式生效。按照“ECFA”第十一条“机构安排”的规定,双方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这将是近期两岸间的大事。就此,澳门《新华澳报》今天登载富权的评论文章“如何拉近两岸对组织委员会的诉求差异?”,内容如下: 

  两岸“ECFA”经过各自的立法/审查程序和交换文本,已于昨日正式生效。按照“ECFA”第十一条“机构安排”的规定,双方将成立“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委员会由双方指定的代表组成,负责处理与“ECFA”相关的事宜。“委员会”成立后,由于在执行“ECFA”的过程中,将涉及到法律、行政等方面的事务,必然会由两岸各涉事方面行政主管部门的官员参与协商,而导致两岸官方的直接接触。因此,“陆委会”主委赖幸媛就强调,“ECPA”协议生效后,两岸可展开政府间层级接触。在累积之下,可能会促成两岸政治对话。

  由此,这个“委员会”的成立,将是近期两岸间的大事。

  但从目前的情况看,两岸对“委员会”的成员安排及性质,存在着某些差异。其一、是在性质上,台湾方面希望能将之定位为脱离于海峡两会(海协与海基会)的官方机构,是“两岸政府直接对话的平台”,并以国际惯例上的贸易谈判委员会(TNC)为参考模式。而在大陆方面,则认为应是“具有鲜明两岸特色的机构”,因而应是置于在海峡两会之下的机构。其二、在人员安排上,台湾方面希望是由双方对外经贸行政主管机构的副主官领衔挂帅,在台湾方面是“经济部”次长梁国新,在大陆方面则是由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而大陆方面则主张仍由海峡两会的人员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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