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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北上交税规定 香港应优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0-03-09 09:11:37 |
区分就业消费 促进两地交流 以下我们举一个简单例子说明,港人甲受雇于香港公司被外派到内地工作,周末及假期都会回港休息,并间中须回港参加会议及培训,总体来说,每个课税年度港人甲约有二成时间停留在港。在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制规定下,港人甲的所有入息须于中国内地征税。假设申请入息豁免征税是较税收抵免得到更多税务宽减,香港税务局在计算入息豁免征税时,由于港人甲有二成时间在港并提供服务,一般只会豁免八成的收入。因此,在这个例子,港人甲有二成的收入是被双重征税。 另一个例子,是香港北上一年中超过183天的人士,往往是中产阶层,或者是香港工作、深圳及广东其他地区居住的“跨境族”。他们北上的时间多为周末和假日,并非为了工作,只是带动了内地的消费而非从中赚取收入。但183天的税务限制,却令他们常常落入两重纳税的陷阱。而事实上有关的限制,无形也打击了港人北上消费的意欲,压制了深圳和广东服务业的发展。 因此,笔者建议,优化港人北上逗留不得超过183天的规定,凡是周末北上的日子,可以不计算在183天之内。这种做法在目前电脑普及的情况下,在技术上全无困难,好处则是明确区分了北上就业工作和北上消费的不同。有助于进一步促进两地交流,推动粤港澳地区的同城化,大大促进三地之间消费服务业的发展。 另方面,笔者也建议两地政府进行细致的研究,修改目前的法规,规定如果港人的所有受雇入息已在内地全数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可在香港申请完全豁免入息征税,而毋须再缴纳香港薪俸税。此建议可推动香港和内地建立更紧密的合作联系,鼓励更多优秀的香港人才北上,促进经济发展及繁荣,并能达到完全避免双征税的效果,以减轻跨境工作港人额外的税务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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