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政魁解剖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产业创新条例的通过应加快脚步

http://www.CRNTT.com   2010-02-11 12:00:18  


产创条例攸关台湾未来数十年的产业竞争力,如无法尽速通过,将损及台湾民众福祉。
  中评社台北2月11日讯/《中央网路报》今天登出“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高级助理研究员吴孟道的文章“产业创新条例的通过应加快脚步”。作者表示:“现今产创条例在执政当局从善如流之下,已具体调整并修改具有争议之处。虽然无法及时立法通过衔接促产条例的落日,但未来一旦通过,租税优惠仍可追溯至今年的一月一日,对于降低台湾产业的冲击,还是具有一定助力。不过,若是反对阵营依旧一眛地杯葛,不尊重协商的结果,执政当局也应拿出魄力,径行交付表决。毕竟产创条例攸关台湾未来数十年的产业竞争力,如无法尽速通过,阻碍产业发展事小,损及全民福祉可是事大!”文章内容如下:

  在全球化的冲击下,加上新兴工业“国家”的崛起,台湾过去凭藉着优异的制造及代工能力以降低生产成本的产业发展策略,正面临严峻的挑战。早先政府为扶持台湾产业的发展,从“奖励投资条例”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皆透过大范围的投资抵减及相关的租税优惠与减免,确实地提振民间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也扎实地帮助台湾产业升级与转型。 

  不过,2009年12月31日,“促进产业升级条例”正式落日,相关的产业租税优惠措施亦连带取消。然而,基于未来台湾经济发展及产业升级转型等多面向之考量,政府乃研拟“产业创新条例”以接续促产条例的落日。但本该顺利衔接促产条例的产创条例,却因为反对人士的杯葛,而无法顺利于“立法院”第七届第四会期顺利三读通过,为台湾产业的发展埋下隐忧。 

  回头检视此次产创条例无法顺利过关的因素,可以清楚发现,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产创条例第30条关于营运总部租税优惠的部份,明订全球跨国企业在台设立营运总部且具特殊卓越贡献,即可享有营利事业所得税15%的优惠。但台湾过去并未有跨国大型外资企业来台设立营运总部的实际案例,且国际互惠租税协定亦不多,故此租税优惠是否可吸引外资来台仍有待存疑。此外,由于此一条例门槛设定条件过高,使得台湾适用对象仅有少数几家国际型大企业符合资格,而造成图利少数大财团的疑虑。 

  面对如此具有争议的条款,执政当局在重新审视检讨后,已决定在下会期送审的产创条例最新版本中加以删除,亦即,营运总部租税优惠不再两种待遇,皆一体适用20%的营所税。对于此一作法,我们认为执政当局处理的相当明快且正确,因为大多数的跨国企业在决定是否设立营运总部时,主要的着眼点大多是整体投资环境的优劣,包括公共建设、政府效率、生活及工作条件等,租税优惠仅是其中一小部份;且此可排除独厚台湾少数大财团的质疑,相形之下,可大幅减少反对的阻力,顺利通过产创条例的立法。  


【 第1页 第2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