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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与政治纠缠 两岸法律障碍

http://www.CRNTT.com   2010-01-21 00:29:35  


 
  在WTO规范之下,若台湾希望最终回归到正常化的WTO最惠国待遇,台湾最近已公布2010年开始承认若干中国大陆学校的学历等,以及之后是否让大陆学生来台考相关专业执照考试等问题,从WTO规范宗旨来看,当然鼓励会员间针对学历认证与资格认证进行合作,毕竟WTO认为这种双边安排是属于减少非关税贸易障碍的一种作法,可促进最终自由贸易的目标。不过GATS协定对于会员倘若进行此等双边相互承认的安排,除了应该通知WTO外,同时也要给予其他有兴趣的会员类似的协议机会,以参加协商或加入此一相互认许的安排。

  资金管理问题

  第四,WTO对资金管理部分,主要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不过WTO对于资金的管理规范上较为松散,它在“与贸易相关投资协定”(TRIMS)之下,只针对国民待遇与数量限制部分有所规定,并未有太多实质的规范内容。此外,WTO架构下还会涉及到资金规范的问题,则是在服务贸易下之服务提供模式三的部分。

  模式三是所谓以设立商业据点来提供服务的模式,换言之,设立商业据点也就是让资金可以进来投资服务业或设立提供服务的公司,因此设立商业据点就会涉及到资金进入的问题。在GATS协定中规定,一旦会员在WTO服务业承诺表中载明开放某个服务业别以模式三来提供服务,则意味同样承诺开放让资金进入。不过,服务业中以金融业较为敏感,因此涉及与金融服务业有关的资金时,GATS容许会员基于国内金融监理审慎的措施,针对资金采取一些审查。这是WTO特别容许的法规管制,比如金融MOU也是WTO鼓励会员进行的双边安排。同样的,会员间该等双边的合作,也要让其他会员有参与的机会。

  两岸货物往来之问题

  第五,关于货物部分,货物可能会涉及WTO“技术性贸易障碍协定”(TBT)、“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定”(SPS)等技术性法规合作措施。倘若我们针对两岸货品,相互承认检验等符合性评鉴程式与结果、或调和双方疫检措施及工业产品相关标准时,对WTO同样也负有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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