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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月刊:美一中政策的变化与误导

http://www.CRNTT.com   2025-07-20 00:02:25  


 
  二、随着美国在经济、金融等领域越来越依赖中国,随着中美关系、两岸关系越来越复杂严峻,特朗普隔届主政之后的美方有没有兴趣或会不会与中方协商签署中美第四个联合公报?这是国际各界极其关注的重大问题。若有可能签署,原先三个联合公报没有谈及的,或虽谈及却没有明确结论的若干重大问题中,以下两个问题尤显重要:

  (一)美国不再视“中华民国”为一个“国家”,却以“与台湾关系法”为“准则”,把台湾视作一个“类国家”来对待。认其“合法性”基础在于“宪法”没有中断,“正当性”基础在于行使“民主”选举程序。根据众所公认的主权国家的法理定义,仅有这两个“理由”就能站得住脚吗?中美第四个联合公报必须对台湾不是“类国家”有一个明确论断。

  (二)1982年8月17日中美第三个联合公报发表。美国政府在公报中有一段极为引人注目的声明:“它不寻求执行一项长期向台湾出售武器的政策,它向台湾出售的武器在性能和数量上将不超过中美建交后近几年供应的水平,它准备逐步减少对台湾的武器出售,并经过一段时间导致最后的解决。”这段为中方最为关注的措辞明显包含了两部分内容,既有清晰部分,即美对台军售将会逐渐减少,直至停售;又有模糊部分,即仅提经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究竟多长,没有明确限定。美方的英文文本中措辞含糊。关于“最后解决”的“问题”的含义,英文文本为“this issue”。按中方的正确理解,此处条文所指的是美国“最后停售”武器;而美方后来的解释却是,该条文所指的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台湾问题的“最终解决”。美方故意歪曲公报条文的正确涵义,硬行将条文解释成美国对台军售终止之日,要待台湾问题“最终解决”之时,从而为其向台湾继续出售武器寻找到所谓的“法律依据”。第四个联合公报必须对美国最终停止军售台湾有明确时间表。

  双方对上述两项条文谈不谈是一个问题,谈得成功不成功却是另一个问题。但谈总比不谈要好。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25年6月号,总第330期,P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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