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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关于给台独“顽固分子”及其“金主”“拉清单”问题,表明大陆对台独分裂活动不予容忍的态度,同时拉清单在消息层面至少存在两个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拉清单”是政策举措还是法律手段?在《反分裂国家法》业已存在的情况下,反分裂的举措应当法律化;二是,追责,应当是法律责任,应由司法程序保障,以确保公正性,故在管辖不及的情况下,应当进行“预备性司法”以增加正当性和威慑力。

  (一)管控、惩治台独分裂活动的专门工作机构及其工作方式

  以法律惩治台独,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力:一是依据。没有依据,就没有规则,依据、规则就是体系化的法律和相关运行规则。二是机构。没有机构,任何管控台独的举措都落不到实处。可以考虑在国家安全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立“反分裂国家”相关工作机构,分别在情报搜证、事务处置和法律追诉三个层面开展工作。三是建立管控工作机制,发挥各专门机关的作用,便于专责、专司“反分裂国家”某项事务和对外协调相关事务。

  (二)预备性司法,创制特别管辖机制的“跨法域”管控的方式

  通过立法完成实体法律问题后,还需从程序和运行机制上破解两岸实际存在的两个法域、司法管辖无法实施的问题。应当创制特别管辖机制,明确宣示,根据《反分裂国家法》的规定的三种情形,特别是根据近些年来,台独分裂活动的各种情形,通过《反分裂国家法》立法修订,明确列出各种“禁止性”分裂国家台独行径,对既以发生的,不同身份的台湾政治人物的台独分裂行为,进行描述和定性:相关台独分子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的主要事实,活动频次、危害性分析,性质认定,确立危害烈度,应当接受惩戒和法律追诉的种类,实行“预备性司法”。

  所谓“预备性司法”,是为两岸国家统一政治谈判的破裂,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统一台湾之后,正式追诉台独分裂罪犯,为进入正式的司法审判程序做准备。预备性司法,涉及国家安全,实行不公开审理,为惩戒、震慑台独犯罪分子,预备性司法,既是法律的初始程序,也是为因台独而发生战争后,缉拿和继续审判台独分子,完成整个审判活动的法律依据。当因采取非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的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将行使实际的管辖权, 审判从实体和程序上就可以按照正常的审判活动进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将对台独分裂罪犯进行的后续审判,这是战后国家行为,是对正义的法律确认,是对无辜死难者的祭奠,也是对战争责任者的追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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