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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构建防范、管控与惩治台独的法网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二)《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的修订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增加第三款(告知启动第八条的法律后果)。将可以运用的各种惩戒性策略法律化、清晰化。把对台独的管控、惩治、预警相关举措明示列出,划出各种“台独”分子行为的底线、红线,主导反对和遏制各种形式的“台独”分裂活动的斗争进程。即,非和平方式的采取,国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根据《国家安全法》第62条至68条国家安全危机管控的规定,宣布国家进入和平统一危机状态;(二)国家进行战略物资准备,依和平统一危机状态期间是否出现重大事件或特别重大事件之情势,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战争状态;(三)国家发布和平统一原则最终文告,阐明国家和平统一和两岸政治谈判的根本原则和政治底线;(四)台湾当局可以在和平统一危机状态期间提出两岸政治谈判的请求,大陆视情同意请求或拒绝请求;(五)两岸政治谈判开启或可能性消失,国家宣告和平统一危机状态中止、终止或延续;(六)正式启动本法有关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完成国家统一;(七)采取非和平方式,国家宣告坚持台独分裂立场的台湾当局为地方割据分裂叛乱组织。在规定期限内,台湾各级公权力机关首长、副首长可以表明拥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政治立场,或辞去公职。拒绝表态或辞职的,视为割据分裂叛乱组织成员;(八)启动采取非和平方式,台湾武装力量、军警特首长、副首长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宣布放弃支持台独,拥护和平统一和政治协商或辞职,拒绝表态或辞职的视为武装支持割据分裂叛乱危险犯罪分子,予以剿灭或法律追诉;(九)采取非和平方式实现两岸统一,国家依据预备性司法和其他方式依法缉拿审判、惩治台独分裂分子及其“金主”,冻结或没收台独“金主”的资产;(十)设立一定期限的军事管制体制过渡期,废止台湾除民商事法律和普通刑事犯罪以外的其他法律,甄别清理各类法律,过渡期由国家派驻人员、拥护支持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本土人士、放弃台独分裂立场的其他专业人士,在过渡期内管辖台湾各类事务;(十一)解散、改编台湾武装力量,改造警察情报司法机关;(十二)由国家主导政治协商,重构台湾公权力机关,改造新闻单位、教育单位、公营企业;必须清除台独意识形态,废止台独课纲,拆除或清除鼓吹台独人士纪念性文化建筑、荣誉称号,清理清算台独分裂分子;(十三)依国家涉台法律和政治协商结果及共识,重建台湾宪制性机构。

  第八条的修订增加第三款(一),所涉“和平统一危机状态”的概念,是采取非和平方式的法律程序要件;第八条的修订增加第三款(九)所涉“预备性司法”概念是创立新的特别管辖惩治机制,容后详述。

  六、依据《反分裂国家法》,依法管控、干预台独分裂活动

  《反分裂国家法》未修订之前,作为法律,存在结构性缺位的问题,整部法律缺乏有关对台独分裂活动的管控,以及对台独分裂国家犯罪的惩治的有效机制。当然,这并不是《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疏失,而是惩治台独分裂活动存在实际的法律障碍。法律障碍主要是,两岸分治,大陆与台湾形成了事实上的两个法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的治权无法延及台湾。在法律管辖方面,司法审判权存在实际的行使障碍。 一是客观上大陆和台湾属于两个政治实体,一个政治实体对另一个政治实体的“治民”无法进行审判和治罪;二是缺乏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三是即使在立法上完善了相关的法律,仍然没有法律实施条件,法律与司法的措施无法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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