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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应如何“平等协商 共议统一”

http://www.CRNTT.com   2019-10-13 00:09:13  


 
  三、两岸政治性协商面临的障碍

  对于大陆方面发出的邀请台湾有关人士进行政治性对话、协商的号召,台湾当局又惊又怒,不断进行恐吓,如陆委会主委陈明通称,“大陆透过所谓民主协商要找台湾各界人士去谈,但去参加民主协商基本上违反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1款,因为没有经过授权”。⑤他并点名新党主席郁慕明“不要以身试罚”,称郁若“犯法”可能会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⑥陆委会法政处处长蔡志儒还称当局“考虑了赴大陆民主协商‘两制台湾方案’的适法性问题”,声称台湾社团赴陆民主协商可能是一种“妨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在违反“人民团体法”第58条的情况下可以被解散,台湾政党去民主协商则违反“政党法”第26条,同样将予以解散。⑦对于今年的“海峡论坛”,民进党当局更是如临大敌,陆委会发言人邱垂正称台湾民众去该论坛“最终目的是要消灭自己国家”,因此这已经“不是言论自由层次的问题”,当局禁止“中央机关”人员参与论坛,“也不乐见”县市政府组团参加,并威胁民众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不得违法径自与中共任何方面签署协议、备忘录等文书,也不得进行违法的合作行为或缔结联盟”。⑧

  有观点认为,台湾人士和团体与大陆方面进行政治性对话与协商,只要不签署政治协议,即可规避“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第1款。至于要将该条例第33条第1款硬套在协商者身上,在认定何谓“合作行为”上也有一定困难。⑨另外,由于“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前言明确指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所以该“宪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向统一的,那么相关阻挠国家统一的台湾法律条文,以及当局对参加有助于两岸统一的协商开罚是否“违宪”呢?有学者指出,若台湾当局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处罚进行协商的台湾人士或者团体,那么他们可以通过申请“释宪”、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寻求司法救济。⑩应该说,申请“释宪”是一个值得思考的方向,但也不能对台湾的“大法官释宪”抱过大期望,⑪尤其是现在台湾“大法官会议”成员大多由蔡英文提名上任。

  今年5月31日,在民进党籍“立法委员”人数占优的情形下,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增订第5条之3,规定今后两岸签署政治协议协商前须经“立法院”3/4高门槛同意,协商后要再经“立法院”审议并以3/4高门槛通过,最后还需要经全台性“公投”认可始得生效。这种高门槛的程序设计堪比“修宪”,依此规定两岸签署政治协议几无可能。对此,岛内有声音批评道:修改后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成为“两岸断绝关系条例”。⑫更为关键的是,“增订第5条之3”还规定,“‘主权国家’地位与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不得作为政治议题谈判及协议项目”——然而,两岸若签署有关国家统一的政治协议,势必涉及台湾所谓“‘主权国家’地位”,涉及所谓“主权”的让渡问题。因此,除非今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这一增修条款进行再修正,否则从台湾方面规定的角度看,两岸已无签署涉及国家统一的政治协议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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