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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从港澳经验看两制台湾方案 | |
http://www.CRNTT.com 2019-07-03 00:09:55 |
一、研究缘起 近年来,内地与香港两地确实存在一定的社会矛盾,究其根源是: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关系定位的问题,特别行政区与中央政府到底是“分权”关系还是“授权”关系。“1997年的马维騉案”、“1998年的吴嘉玲案”、“1999年的刘港榕案”,引发了内地与香港在制度层面的讨论。分析上述判例可以明显看出都是以“分权论”为逻辑思考起点。有学者也同样认为,受分权论影响最大的当属香港司法机构。〔1〕诚如以上判例,也即表明在香港所谓的“分权论”颇有市场。 香港学者YashGhai的《Hong Kong's New Constitutional Order—The Resumption of Chinese Sovereignty and The Basic Law》一书为关于“分权论”早期的代表作之一。其主要观点为:《香港基本法》具有“小宪法”之属性,其存在之目的即是维护香港的自治权以区隔两制,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隔离,因此需要确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的分权范围〔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香港的适用范围受制于《香港基本法》〔3〕。有学者认为,遵循这一思路会倾向于在特区与中央“划清界限”的基础上,各行其政,各得其所,甚至导致对中央政府的权力采取排斥和防御的姿态。〔4〕而关于“授权”的讨论最早是肖蔚云教授《论一国两制下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关系》一文中关于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的论述,其主要观点为: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各组成部分不具有像联邦制成员国那样固有的权力。香港特别行政区虽然享受高度的自治权,其权力也是中央授予,不是它本身固有的。〔5〕王叔文教授在其主编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一书中将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定义为:“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中央监督下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6〕有学者亦指出,中央在授权之后,对特别行政区保留了“主权性”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限制、监督特别行政区的治权。特别行政区自行管理、制定政策的事务,虽然中央不干预,但要接受中央的监督。〔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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